本網常州訊:85,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對在當地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在公交車上聚眾斗毆一案依法作出判決。分別判處犯聚眾斗毆罪的姚進財(另犯故意傷害罪)、俞丹以及兩位未成年罪犯有期徒刑14年、9年、4年、2年。

今年37日上午,被告人俞丹從常州市武進區寨橋站臺搭乘308路公交車時在售票員的位置上落座,售票員要求其讓座,但俞丹未予理會。數站后,有一抱小孩的乘客上車,售票員要求俞丹給該乘客讓座,俞丹仍不理會,并對售票員口出穢言,與售票員及該車的司機笪峰發生口角。嗣后俞丹即與張克召(另案處理)電話聯系,欲報復該車司機。期間俞丹與姚進財、張克召小亮(另案處理)通話并發短信給姚進財。在張克召的召集下,被告人姚進財等4人根據俞丹指示的地點,由小亮攜帶兩把砍刀、一未成年罪犯攜帶一把砍刀,四人一起乘車趕到常州市九州服裝城的站臺上等候。當笪峰駕駛的308路公交車在該站停靠時,四人即上了該車,與被告人俞丹進行了短暫的交談。當車輛??吭诔V菔斜kU大廈站臺時,被告人俞丹就沖到駕駛員座位拔掉車鑰匙,然后對笪峰進行毆打,并用公交車上的一把螺絲刀捅笪峰,被告人姚進財及一未成年罪犯用攜帶的砍刀砍向笪峰的手臂、肩背等部位,將笪峰砍傷。

法官:在各地政府為方便市民出行,大力推行公交優先、市民優先的舉措下,作為乘客應當做到文明乘坐公交車,在乘客之間或司乘人員之間發生言語沖突時,應采取文明、合法的途徑解決彼此的紛爭。但本案中,被告人俞丹因不肯讓座與司機發生口角后,為達到泄私憤的目的,而糾集數人公然持械在公共場所聚眾毆打公交車司機,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符合聚眾斗毆的構成要件。該案社會影響惡劣,嚴重危害了社會管理的秩序,應予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