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縣法院分析涉農案件審理現狀及應對措施
作者:高艷 發布時間:2008-08-05 瀏覽次數:1437
在當前新農村建設的大環境下,“三農”發展問題備受社會關注,涉農案件審理問題也日漸引起重視。涉農案件因其特殊的地域與人文環境,有其自身特點,往往因當事人法律知識匱乏、受傳統觀念影響思想保守、風俗習慣概念強很難做法律釋明工作,從而給涉農案件審理工作帶來一定難度。當前認真分析涉農案件審理特點,有助于規范、高效審理此類案件,確保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當前涉農案件審理特點
一是調解難度大。涉農案件當事人訴訟“志在必得”。農村鄰里往往因一些小事發生糾紛,爭議標的不大,但到了訴訟環節矛盾激化,認為官司的輸贏已不僅僅是經濟賠償問題,事關“面子”問題,認為自己有理就一定要爭回這口氣,不然在鄰里間也抬不起頭,因此很難接受審判員調解。
二是信訪上訪多。當事人往往思想頑固很難接受法律釋明工作,堅守自己的觀點不放松,大有不達目的不罷休之勢,同時因為他們大都沒有固定職業,有充足的時間來進行上訪,一次不行兩次,如此反反復復,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農村建設。
三是案件季節性強。如春耕、秋收的維權官司,中秋、春節的債務官司等,具有一定季節性,案件相對較集中,也有的等到農閑時再起訴,不能把握好訴訟時效,不少因遲延起訴而吞下敗訴的苦果。
四是舉證不到位,涉農案件當事人大多證據意識不強,認為我有理就應當勝訴,沒有證據風險意識,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收集證據有效舉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造成證據不足或超過舉證期限而敗訴。
五是適用法律難。涉農案件涉及面廣,但相關法律規定不明確或不全面,法官在適用法律時難度大,導致案件上訴率、重審改判率高。
二、積極應對措施
針對上述案件審理特點,沛縣法院及時進行梳理、歸納總結,積極研究可行性應對措施:
一是把好立案關。在立案環節做好對農民當事人的立案指導和法制宣傳工作,向當事人送達訴訟須知,在立案大廳巡回播放訴訟常識,讓當事人在立案前對案件審理及訴訟風險有一定認識。
二是把好調解關。特別要做好訴前調解,在正式立案前,及時與當地村委會取得聯系,充分掌握矛盾來龍去脈,積極組織本地調解員進行調解,盡量把矛盾解決在庭前,防止矛盾進行訴訟環節進一步激化,依法做好調解確認、協助調解和指導調解工作。
三是把好舉證關。在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加以語言釋明,讓其真正明確不及時提供證據或超過舉證時限、證人不出庭作證的法律后果,讓當事人有充分的風險意識與思想準備,以便最后能夠從容接受法院判決。
四是把好法律關。對于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加強上下級法院交流和溝通工作,發揮審判委員會和業務骨干作用,確保適用法律正確。
五是把好文書關。在加強判前說理及判后釋明工作基礎上,裁判文書的重點放在認證、判決說理部分,做到說理明確、通俗易懂,確保以理服人,使當事人勝敗皆明,以減少上訪、上訴、發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