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臺階致人殘 醫院賠償教訓深
作者:田春勇 呂群 發布時間:2008-08-05 瀏覽次數:1226
本網南通訊:到醫院看病,經常會因化驗需要提取尿樣,可病人王某卻在取完尿樣從廁所下臺階時一腳踩空摔成殘疾。令她氣憤的是,讓她摔倒的臺階竟也是“殘疾”??只有中間缺兩頭。近日,海安法院審結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案,經調解,某醫院賠償給受害人王某各項損失計24302元。
經鑒定,王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王某認為醫院的臺階建造有問題才致使自己摔倒致殘,要求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四萬余元。經法院調解,這起紛爭終于劃上了一個句號。
評析:處理本案的關鍵是正確認識醫院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保障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安全保障義務是一項法定義務,它建立在侵權法中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理論基礎上,其目的是平衡各方利益,合理分配社會正義。
從法理依據而言,要求從事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基于兩點考慮:一是其對從事社會活動所使用的場所具有他人所不可比擬的控制能力,能夠了解整個場所的實際情況、安全狀況,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對損害的發生加以預防;二是從收益與風險相一致角度而言,從事上述社會活動的人一般都以從中謀利為目的,對其課以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是合理的。醫院雖然具有公益性質,但其從事的也是經營活動,對前來就醫的患者理應負有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醫院就醫場所內存在的可能導致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隱患,醫院負有注意與防范等義務。本案中廁所內臺階建造上存在的明顯缺陷,不具備保障使用者安全的最基本條件,該醫院早就應該注意并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避免,而該醫院并未盡到該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他人受到傷害,則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且,筆者認為,醫院作為特定的經營場所,接受其服務的大多數是病人,醫院還應當預見到病人可能存在行動不便、注意力不集中等現象,其安全保障義務較其他一般性經營活動單位還要更高。
本案的意義不僅在于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提醒醫院、酒店、賓館、歌廳等從事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從事社會活動中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對于其管理控制范圍內能夠注意到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排除,以免給他人和自己的利益帶來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