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被告人羅某、于某、丁某均系未成年人,被告人羅某今年16歲,被告人于某、丁某17歲,像被告人這樣的年紀,本應是在校接受教育、增加才干的大好時機,但三被告人卻因種種原因均過早的離開了學校,從而隨父母外出打工。在外期間,三被告人由于年少無知、好逸惡勞,缺乏家庭對其的有效教育,加上法制觀念淡薄,彼此之間竟達成“荒唐交易”,最終將自己送進班房,致使大好年華在獄中度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羅某、于某、丁某與朱某經事先合謀:由被告人羅某、于某等人搶一部手機給被告人丁某,被告人丁某則偷一輛摩托車給被告人羅某、于某、朱某使用。后于2008320左右21時許,被告人羅某、于某伙同朱某至無錫市惠山區玉祁鎮銅亭廣場廁所處,采用持刀威脅的手法劫得被害人王某現金人民幣10余元、價值人民幣480元的聯想牌V800型手機1只。后該手機供被告人丁某使用。案破后,手機已追退。

另查明:20083月間,被告人丁某單獨或伙同他人在無錫市惠山區玉祁鎮、常州市武進區橫林鎮盜竊作案3次,物品價值人民幣4445元。被告人羅某伙同他人在無錫市惠山區玉祁鎮、常州市武進區橫林鎮盜竊作案2次,物品價值人民幣3980元。

案發后,被告人丁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羅某、于某。

該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羅某、丁某的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盜竊罪,被告人于某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羅某、丁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三被告人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是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于某在搶劫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屬主犯。被告人丁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丁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屬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鑒于三被告人悔罪表現較好,故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決定對被告人羅某、于某、丁某犯搶劫罪,予以減輕處罰,對被告人羅某、丁某犯盜竊罪,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該院依據對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挽救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被告人羅某犯搶劫罪、盜竊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于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元。被告人丁某犯搶劫罪、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同時,涉案贓款贓物繼續予以追繳并發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