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案與學術
作者:符向軍 發布時間:2012-09-04 瀏覽次數:1061
近來,法律博客與網絡微博上關于法官與學術的爭論引人注目。有一種意見頗值得玩味,它把法官完全等同于坐堂問案,與學術研究截然兩分,認為法官鉆研學術是不務正業,是種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該觀點的典型代表文章見劉練軍教授的《不判案,非法官》(原載《新產經》(北京)2012年第8期)
誠然,法官是居中裁斷是非的職業,判案解紛是本分。但法官判案本身是一門學問,一門技術,甚至是一門藝術,從來不是如商場電腦發售機般按按程序鍵鈕就能輸出貨物那么簡單。因為法官判案首先得基于對法律的精準把握,而法律本身就是一門精深的學問,法律從業需要高度專業化、職業化、技術化。如果認為法官僅僅對照法律條文的書面規定加以生搬硬套就能把案件斷好,甚至成為當代包青天,不但無視法律條文背后蘊藏的精深學問與復雜的立法背景與精神,更把法官當成商場電腦自動發售機的售貨員,是按部就班簡單操作流水線作業機器的工匠,無需法律學問的專門研習與鍛煉,這讓全國六百多所開設法律課系的大專院校情何以堪?讓千萬法律學子、法學教授何顏以對?又將置高抬法律職業門檻的“天下第一大考”——司法考試于何地?
事實上,一個合格的、好的法官,首先得是法律學問上過得硬、拿得出手的法官。法官的本職是斷案,斷案的載體是裁判文書,反過來裁判文書就是法官斷案的產品、成果。很難想象一個學問乏缺、甚至不學無術的人如何能寫出語詞得當、事實清楚、邏輯嚴密、法理通透的裁判文書?現在全國上下一致強調法官要寫好判決書,要對判決書充分說理,法學教授們更是炮轟判決書“不講理”的法官,可是這“理”從何來?法官要是不做學問,肚子里沒貨,就是把他打死也憋不出什么東西來,更別說讓他把裁判的依據、道理說得頭頭是道,寫出叫人心服口服的判決書來了!
而且,法官判案與學術研習并不沖突矛盾,把它們截然兩分更是毫無必要。法官的書面稱謂是“審判員”,完成裁判、斷案的本職工作自是題中之義,但法官只有在判案過程中不斷總結、充電,乃至把審判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復雜問題或新情況、新問題付諸于學術研究,從法學理論上尋找斷案依據,從斷案實踐中創新法學理論,斷案與學術研究相輔相成,才能相得益彰,甚至不單取得圓滿判案結案效果,還能結出累累學術碩果。這既是大好事,也都是順理成章、理所當然的事,因為這些學術研究工作無非都是基于司法實踐的需要,只有這樣,才能讓審判工作不斷適應日新月異的復雜現實環境,并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司法消費需求,進而才能把審判工作真正搞好。所謂“調研是更高層次的審判”,說的也是這個道理。
當然,筆者強調學術研習與法官判案并不矛盾,不是說讓法官們都去一頭鉆研法學學術而疏漏、荒廢了審判斷案的本職工作,而是說學術研究從來不是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中教授學者們的專利,一個現代法治意義上的好法官,必定是學習型法官,乃至術業有專攻的學者型、專家型法官。這其中,法院審判一線的法官要妥善處理好“工學矛盾”,法院審判研究部門的法官們更應致力于法學理論尤其是司法實務前沿理論的研究,并不斷將學術研習成果轉化,為與時俱進、復雜多變的審判實踐服務。只有這樣,法官的法學學術研究才有意義,法官們的裁判斷案水平才能不斷提高,司法的公平正義才能更多、更快、更好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