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司法被視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院也被當著是社會矛盾的“滅火器”、“泄洪口”。從這個角度說,法院是讓人“出氣”的地方,是一個“出氣口”,而法官就是一個“接氣”的差事,干的是“解氣”的活。這話對,但也不對,因為還得看是出一口什么樣的“氣”。無他,國家法律和當事人權益畢竟都是嚴肅的事,不是小孩子過家家鬧騰玩兒的。起訴、“打官司”絕非兒戲,出氣和維權都得正當,絕不能把法院當成隨心所欲想用就用的出氣筒,也絕不能把法官當成隨意用來“解氣”的工具。挑訴、濫訴、惡訴、纏訴,乃至個別人打輸官司之后把一口惡氣轉嫁到法院、法官頭上,揚言欲找法院、法官“單挑”,搞什么“司法決斗”,這些都非正當的“出氣”。

 

氣有正氣、邪氣;有冤氣、怨氣;也有惡氣、戾氣;還有晦氣、霉氣……不一而足。不管什么樣的氣,能發泄,得出氣,才得解氣。只有解氣,才能舒心暢氣。而解氣是建立在“出氣”的結果上的,并非都是“實現正義”的結果上,因為并非出什么氣,都天然代表正義。對不正義之氣來說,比如邪惡之氣,司法“正義的結果”只會令其更憋氣、更沮喪,而非解氣。因為法律代表的畢竟是公平和正義。

 

如果是正氣之訴求,理當得到法律支持,予以滿足,并有一個痛痛快快的出氣途徑,從而實現“正義的結果”,進而“解氣”。但如果是兇邪惡毒非正義之氣,法律、法院、法官能遂其愿否?當然不能!因為法律乃善良公允之術,法院是法律的帝國,而法官是法律帝國的王侯,是公平正義的化身。希求公平正義的人們一定是不愿看到法律、法院、法官幫助惡邪之人出氣的。而一旦法院依公平正義之法駁回彼種非正義之“出氣”,甚至予以法律的嚴肅制裁,那么,要“出氣”的一方當事人,套用法律術語謂之“表達訴求”的當事人,他(她)肯定是不能夠“解氣”的!

 

對邪氣不得發泄,無法“解氣”而又不甘失敗繼續無理纏訴甚至鬧訪的少數人,想必再多的司法救濟途徑都無法令其滿足,再多的司法救濟程序上的設計其都會嫌少。想讓其“輸的明明白白、敗的服服氣氣”不過書生愚見,是一廂情愿。相反,只要非分之想一日不得滿足,恐怕其永遠都不愿“明白、服氣”的。

 

因此,法院作為社會矛盾的“出氣口”,固然得積極“接氣”,但法院、法官“接氣”須建立在依法的基礎上,得分對錯、講是非、辯正邪、明愛憎。對正義之氣,毫無疑問應該全力支持,依法幫其解氣、消氣;而對邪惡之氣,如教育疏導不成,則非但不應讓其得逞并出氣、解氣,相反,應當機立斷、毫不客氣、正義凜然地依法拒絕,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讓其憋氣、悶氣、脹氣,自作自受,最后懾服于法律的威嚴正氣,不得不低頭服氣。

 

當然,和諧社會,司法作為服務、保障于社會穩定大局、經濟發展的利器,承載更多價值與功能,得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對很多尚屬于人民內部矛盾的邪惡、暴戾之氣,尤其民事案件糾紛,須多做思想政治工作與矛盾化解工作,做到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確保案結事了,以最大程度化解社會矛盾,而非簡單地一駁了之,一判了之,案結事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