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審判無錫模式”成可復制“標本”
作者:趙正輝 馬雪梅 發布時間:2015-06-03 瀏覽次數:2362
近日,在環境保護部和中國法學會舉辦的全國“生態環境法治保障”研討會上,“環保審判無錫模式”在全國報送的324件申報事例中脫穎而出,被評為制度創新最佳事例,是獲獎事例中唯一的地級市法院司法審判經驗類事例。
明天是世界環境日,也是我國新環保法實施后的首個“環境日”。霧霾、水污染、垃圾圍城……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日益成為老百姓關注的話題。作為司法機關,如何發揮“正能量”,在依法嚴厲打擊損害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的同時,更加注重環境修復,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家園?自2008年5月成立之初,無錫中院環保庭始終在創新探索。
“NGO組織環境公益訴訟全國第一案”、“異地生態修復全國第一案”等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性的案件,在無錫“破冰”。六年多來,無錫中院環保審判擱置理論爭議,勇于爭先,不斷探索和實踐環保審判領域的司法前沿問題,開創了我國環境公益民事訴訟的新局面。
現如今,“環保審判無錫模式”已經成為學界和理論界的共識,并與貴陽法院、昆明法院并稱為推動中國環境司法前進的“三駕馬車”。
無錫中院環保庭首任庭長趙衛民坦言,創新的原動力就是“最大化地保護生態環境”,環保審判緊盯這個不變的目標,“判無定勢”,法官可以更靈活地運用司法手段解決環境問題。正是在“環境保護優先”這種司法實用導向理念的指導下,“環保審判無錫模式”在實踐中得以不斷完善。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著名環境法學者汪勁評價:“無錫環保審判的一些精品案件已成為其他法院可復制的'標本',公益訴訟入法,無錫法院功不可沒。”
大膽探索,公益訴訟原告任何人都可以當
2008年6月,還未滿月,無錫中院環保庭就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檢察機關第一次坐到了原告席上,當起了全國首個“民事公益訴訟人”。原來李某、劉某結伙盜伐了高速公路旁19棵樹,刑事審判后,僅隔10分鐘,民事公益訴訟開審。庭上,檢察官稱,二人盜伐造成了該路段防護林缺口,破壞了環境,容易使高速公路路面產生橫向風流,給高速行駛的車輛帶來安全隱患,損害了公共利益。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劉某二人補種同齡樹木,并管護一年半。
這個案件突破了“檢察院機關可不可當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的問題,揭開了環境公益民事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神秘面紗。“第一案”去年11月被收錄為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得到了最權威的認可,但趙衛民現在回憶起來仍有些感慨:“創新有些'膽大妄為'。但沒辦法,摸著石頭過河,誰膽大誰才能走得更遠。”
原來“太湖水危機”之后,無錫中院設立了環境保護審判庭,在當時,這是江蘇省第一家、全國第二家環保庭。“上級法院沒有任何規定或指導意見,同行之間沒有任何可借鑒的經驗。”趙衛民說,成立之初,有人擔憂,無錫環保庭的命運將會如何?誰也不知道未來的路往哪走。
相較于成熟的傳統審判,那時的環保審判仍是新興事物,處于需要創新法律思維和審判方法的探索階段。當時的法律明確限定了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原告必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但恰恰環境不會為自己“代言”,往往受到侵害卻得不到保護。
“環境案中,誰做原告最放心?”直至今天,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仍爭論不休。早在成立之初,無錫中院有些“激進”地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此后的司法實踐中,無錫中院環保審判就在驗證一件事,“一些社會團體可以做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趙衛民說,2009年8月,江陰法院審理的“NGO組織環境公益訴訟全國第一案”,就是一個“外地人”--中華環保聯合會到無錫打官司,也有了公民個人,后來甚至連環保局等行政部門也沖到了第一線,當起了原告。
“無錫環保審判用實戰的方式告訴大家,探索沒什么可怕。”趙衛民說,新民訴法出臺,將公益訴訟制度在法律上肯定下來,可以說無錫法院前期的實踐經驗沒有被淹沒,推動了立法。
環保至上,不是一判了之更重環境修復
“誰擔任原告,不過是環保審判開了個門而已,最根本的是要解決生態環境的修復,想方設法讓環境破壞者承擔修復責任。”無錫中院環保庭副庭長周科說,以往損害環境的刑事案件大多抓人判刑,一判了之,修復環境的事都扔給了政府,政府花了很多錢來修復治理。
為了打破這種局面,無錫創新環保審判,始終堅持修復責任原則,為了實現這一目標,甚至可以采取一切司法手段和方法。在這種審判理念的支撐下,“異地生態修復全國第一案”在無錫審結。2012年,中華環保聯合會狀告無錫某景區管理委員會,未經批準占用并改變林地用途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濱湖法院調查審理后認為,涉案地塊恢復原狀已不可行,創新地采用了異地補植方式進行生態修復,探索了環境污染者、生態破壞者承擔民事責任方式的多樣化,豐富了司法實踐。
汪勁說,這個案件了產生“蝴蝶效應”,被法學界認為是可復制的“樣本”,也被最高院公報收納。“環境修復只要想到,就應當做到,就怕你想不到。”
趙衛民坦言,一般人看來,錫山盜伐林木案、濱湖非法捕魚案等,案子并不大,但法院采用了民刑并用的雙重制裁,不僅判了刑,還要補植、投放魚苗,這些都透露出一個信號:環保至上,即便是普通的環境侵權民事案件,法院也會主動考慮環境修復責任,誰也逃不了。
現在,誰破壞環境誰承擔責任,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依照“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的理念,要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最嚴的法治、采用最嚴厲的打擊手段,讓破壞環境者不敢再犯。
提前介入,“第一時間”制止破壞行為
新環保實施前,環保行政執法難,因其手段單一、不足被調侃“沒長牙”。2008年,濱湖區某鑄件廠未報環保部門審批,擅自生產經營,并向太湖排放污染物,環保部門查證屬實后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該廠對此置若罔聞,繼續生產。濱湖法院受理該案后,大膽創新,立即向該鑄件廠下達“禁止令”,要求其立即停止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并明確告知違反后將被追究的法律責任。
“禁止令”僅是無錫法院建立環境司法提前介入制度中的一種。周科介紹,一般來說,環保行政部門在查處一個環境損害行為,從立案到依法執行,走完整個環節大概要8至11個月。與其他案件不同的是,環境案件“污染容易,修復難;違法成本低,修復費用高”,一旦環境被污染、被破壞,時間越久越難修復,而且容易產生“連鎖反應”,形成次生污染,因此破壞環境的行為必須立即制止,但行政機關執法強制措施弱、調查取證難。
為了更好地保護環境,無錫法院變“單打獨斗”為互相支持,2006年7月,創立了環境司法提前介入機制,與行政部門聯動,建立環保“同盟軍”。環保等部門在立案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初期,就可申請法院對違法者采取強制措施,“第一時間”制止破壞環境行為繼續實施,此舉將審判關口前移到了環境損害發生的早期階段。周科介紹,目前,這一制度已在全市全面實施,使環境破壞事件的處理實現了行政與司法的無縫對接。
七年來,無錫兩級法院為環保行政部門提供司法提前介入服務案件近百件,及時制止環境違法行為,不僅彰顯了行政執法權威,也實現了司法保護生態環境健康與安全的目的。面對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法官呼吁,保護環境,人人有責,需要你我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