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新規定處罰一被執行人
作者:狄進 郭玉祥 發布時間:2008-08-04 瀏覽次數:1359
本網南通訊:日前,拒絕報告財產情況的被執行人石某,被海安法院司法拘留14日。
點評: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這是《民事訴訟法》修改時新增加的一條法律規定,由此確立了一項十分重要的執行制度,即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查明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是強制執行的關鍵,同時也是執行的難點之一。近幾年來,這個問題一直是困擾法院執行工作的突出問題。究其原因,一是社會信用建設嚴重滯后,不少被執行人缺乏誠信,欠債后千方百計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二是社會財產監管制度不健全,財產狀況不透明,被執行人能夠很容易地轉移財產;一些協助執行人拒不協助人民法院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甚至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幫助轉移財產。因此,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在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執行實踐的迫切需要,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確立了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以解決被執行人財產難找這個問題。
該條適用的條件是,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就應當報告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應當申報下列財產: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其他財產。而且申報財產不限于足夠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而是要申報所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該條規定中,“當前”應當理解為被執行人報告時,也就是要求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狀況時,要報告當時所擁有的所有應當申報的財產。“一年”這個時間段里的財產情況應該理解為:在此期間內的財產變動情況,即要報告取得了哪些財產及取得的方式,如購買、建造、受贈、接受支付等等,減少了哪些財產及減少的方式,如消費、轉讓、贈與等等。
本案被執行人石某的行為,顯然已觸犯了該條規定,構成拒絕報告財產情況,因到受到司法拘留。筆者籍此提醒那些企圖逃廢債務的被執行人,及時、全面、主動地履行義務,千萬不要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