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雖然目前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非常突出,而調解、撤訴率,上訴率等又是法官質效考核中的重要指標,但射陽法院的法官卻不惟指標辦案,不為增加一件調解案件而輕率認可當事人的調解協議,而是在工作中強化責任意識,認真履行法院對案件事實的審查義務,在當事人雙方主動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因對原、被告的借款關系產生合理懷疑,遂要求雙方當事人對借款事實進行舉證。原告在無法自圓其說的情況下,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20085月,原告倪某某向射陽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鹽城某復合肥有限公司向其借款42.3萬元未能償還,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庭審中,倪某某直接將訴訟請求變更為423萬元,并提交雙方于2007年訂立的協議一份,該協議約定如復合肥公司不在20071230償還給其423萬元借款,該公司的土地及地面所有資產均歸倪所有。被告復合肥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毫無異議,一概認可,但表示目前經濟困難,沒有現金償還借款。但在法庭辯論結束后進行調解時,原告提出要求被告三日內償還全部借款,被告竟毫不猶豫表示同意。

面對如此數額巨大的借款,原、被告雙方竟然沒有一點爭議,且原告在每次借給被告一筆即達幾十萬元、上百萬元的借款后,被告沒有一分還款,而目前被告在明確表示經濟困難的情況下,又同意三日內償還巨款,這其中是否隱藏著什么?承辦法官的心中充滿了疑問。再次詢問原告,原告竟然又提交一份相關部門的證詞,證實被告2002年創辦后一直沒有正式投產。那么,這樣的巨款又用在何處呢?是否存在這樣的借款關系呢?在經過慎重考慮后,承辦法官認為案件存在諸多疑點,而只有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實,才能判斷原、被告之間是否的借款關系是否真實。于是,法官提出:如此數額巨大的現金,不可能存放于家中,要求原告舉證何時何種方式將款項交于被告,現金的來源;而被告必須向法庭提交借款后的帳目記載、現金流向及銀行往來等相關財務資料。

雖然此后原、被告均提交了部分證據,但這些證據要么不能證明原告陳述的事實,要么不符合證據規則的要求。面對蒼白的缺乏證明力的證據,原告無奈地低下了頭。日前,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在當今市場經濟矛盾凸顯,而個人誠信而日漸缺失的情況下,法院如何盡量避免當事人之間的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是擺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難題。實踐中,加強法官的責任意識,在司法中立的原則上適度強化案件事實的調查,對進行惡意訴訟的當事人落實民事制裁措施,盡量與相關機構建立聯合機制、掌握當事人相關經營信息,在整個社會弘揚誠實、守信的社會公德,是避免當事人惡意訴訟的良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