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破產案件必須在破產受理公告中寫清楚。我國破產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在10日內發布公告。公布中應當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在十日內發布公告。......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立案時間;(2)破產案件的債務人;(3)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逾期未報的法律后果;(4)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一項中規定:“公告內容應當寫明:破產申請受理時間、債務人名稱、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逾期未申報債權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贝送猓?SPAN lang=EN-US>2002年出版的《破產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摘登了幾種破產案件法律文書樣式,其中受理破產案件公告樣式中包含有破產案件受理后涉訴案件程序的處理這一要素。

因此,從上述規定和文書樣式可以看出,筆者認為破產受理公告的必要要素應包括以下5個內容,即:(1)破產申請受理的時間;(2)債務人名稱;(3)申報債權的期限和地點以及逾期未申報的法律后果;(4)破產案件受理后涉訴     案件程序的處理;(5)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和地點。之所以要規定破產受理公告的必要要素,是因為這些要素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對破產重大事項的知曉,直接關系到下一步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因此必須要寫,而且要寫清楚,從而使破產案件能公正高效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