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公告送達離婚案件呈上升趨勢。據統計濱海法院2006年公告送達離婚案件占受理離婚案件的20.07%2007年公告送達離婚案件占受理離婚案件的24.76%2008年上半年公告送達離婚案件占受理離婚案件的26.12%。民事訴訟法對公告送達有明確規定,公告送達對法院審理案件提高訴訟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公告送達審理離婚案件也存在不少弊端,給我們法院審判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點,甚至出現負面效應,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一、公告送達存在的弊端

一是淡化人民法院服務社會的功能。婚姻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離婚不僅造成家庭破裂,還會傷及家人并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進而產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審判實踐中,許多夫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相處時間較短,未婚先孕,“閃電式”結婚。加之長期外出打工,使夫妻長期分居生活,甚至還有因家庭矛盾發生爭吵而負氣出走,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果經過完整訴訟程序,在一定的時間內,經過教育和細致的疏導工作,相互間的矛盾往往得到諒解,夫妻關系最終還能和好,審判實踐中這樣的結果很多。而公告送達缺席審理,僅聽一方的訴述,錯過了本來還能挽救和解的機會,弱化了人民法院服務社會的功能。

二是增加當事人的訴累。婚姻案件最終的處理,不僅使家庭支離破碎,還會涉及到子女扶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過錯賠償、婦女權益等一系列問題。公告送達的原告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實現離婚的速裁化,往往只注重對婚姻關系本身的訴求,對于其他法律關系不重視或根本就不提,此種情況可能導致因其他法律關系未能得到徹底解決而引起一系列訴累。

三是離婚目的難以識別。公告送達離婚案件,對解除一些名存實亡感情確以破裂的婚姻關系的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也有一些當事人為了規避法律而進行的假訴訟、假離婚,審判實踐中有過這方面的教訓。有的夫妻為規避計劃生育,在女方懷孕外出躲避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為由提起離婚,致使離婚是假,規避法律是真;有的夫妻為了逃避債務,一方外出,另一方則謊稱其下落不明而提起離婚;有的夫妻在城市拆遷安置時,為了多分配安置房故意以一方下落不明而訴到法院。

二、對策

一是嚴格公告送達程序。相關訴訟法律文書不但嚴格按照規定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還應當送達被告住所地基層組織或者在被告住所地公開張帖。同時可以通過基層民調組織多做被告近親屬的思想工作,告知法院審理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適用的法律程序和因下落不明缺席審理所帶來的法律后果,目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盡可能告知利益相關方,促使被告能按時到庭應訴。

二是發揮審判職能,適度加大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對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達的離婚案件,審判人員一定要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認真細致的審查,還可以到雙方當事人所在鄉鎮、社區、居委會、村組和單位進行調查走訪,了解婚姻狀況,掌握第一資料和證據,確保案件結果客觀公正,避免和減少因沖動離婚、虛假離婚等現象發生,維護社會穩定。

三是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溝通。法院在審理公告送達離婚案件時,應主動加強與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計劃生育、公安、金融、工商等部門聯系與溝通,加強業務上的合作與交流,做到信息共享,資源共用,盡可能避免和減少以規避法律為目的的惡意型離婚,杜絕因我們工作不實不細,給法院整體工作帶來的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