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728,南通開發區法院以搶劫罪對來自重災區四川省彭州市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高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的判決。

200612123時許,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在南通開發區從被害人鮑某處劫得人民幣250元,并造成輕微傷。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該院刑庭了解到家住四川省彭州市的高某是職高生,又是家中獨子,“5.12”地震造成其家中房屋全部倒塌,父親殘疾,祖母受傷,現家庭其他成員仍居住在臨時帳篷內,生活十分艱苦。地震發生時,高某已被羈押,為此,其一方面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深惡痛絕,另一方面也為自己未能在大災來臨時為家人分憂解難而感到愧疚。同時,高某的母親帶著政府的救濟糧千里迢迢趕來參加高某的庭審,并在庭上對高某進行教育挽救。鑒于此情況,該院合議庭考慮到高某系初犯,犯罪的主客觀原因及認罪態度較好等因素,從更有利于其改造并重新做人出發,在其具備幫教條件的情況下,對其作出了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人性化判決。

宣判后,高某淚如雨下,對法院給他重新做人的機會非常感激,并保證回家后一定聽從父母教導,自覺接受矯正機關的監管,自食其力,用自己的雙手為家鄉的重建作出自己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