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東法院呂四法庭反映村委會證明公信力偏低成審判障礙
作者:吳亮亮 發(fā)布時間:2008-07-30 瀏覽次數:1514
近日來,在案件審理中,有越來越多的當事人提供所在村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作為主張權利的依據,而訴訟相對方又往往以證明系虛假為由對此予以否認,導致法院陷入兩難境地:采納村委會證明的證據效力可能會引起事實上的不公,而否認該證據的效力則可能會削弱村委會的威信。
目前,村委會證明表現為:道賠案件中受害人、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及家庭經濟狀況,人賠、財賠案件中侵權行為的存在,雇員受害賠償案件中雇傭關系的存在,離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的狀況,三養(yǎng)案件中當事人關系的甄別,權屬爭議案件中權利的歸屬,相鄰關系糾紛案件中爭議經過的說明等,幾乎涵蓋了基層法院所涉及的全部常見類型的案件。而這些證明的形成往往是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制作的,隨意性很大,公信力偏低,也與其他證據常有抵觸,難以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甚至出現過雙方當事人各自所在村出具的內容完全相反的證明,讓人啼笑皆非。
由于雙方當事人對村委會證明的證據效力分歧過大,且是否采信往往對案件審判結果產生重大影響,故此類案件的調解難度很大,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主體的責任追究也很難,終成審判的一大障礙。審理中,除了雙方當事人系同一村村民,且糾紛性質可為當地村民皆知的情況外,一般對村委會證明應謹慎采用,以免錯案的形成。而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需要村委會增強法律意識和證據概念,嚴把出具證明的質量關和法律關,避免給法院審判工作帶來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