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農村信用合作社因依法清收貸款而訴訟的案件增多,特別是農村信用合作社因計劃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通過訴訟途徑清收逾期貸款,導致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為原告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大幅增長。以江蘇通州市人民法院為例,該院200817月共受理農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糾紛案件328件,其中訴訟案件為218件,執行案件為110件,訴訟案件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156%,執行案件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162%

一、農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糾紛增多的原因

1、經濟活動的活躍造成借款合同糾紛增多。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活動日益活躍。農民、個體經濟、民營經濟等經濟組織為擴大生產,增加投入,往往需要投入一定的資金,在民間借貸利率較高的情況下,向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進行借貸。如造成經營虧損,到期不能償還借款,就形成了糾紛。

2、信用合作社放貸審查不嚴造成借款合同糾紛增多。信用合作社在發放貸款時,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或提供抵押物。由于部分保證人失去保證能力,無法履行保證責任,導致借款不能收回。部分抵押物由于時間的關系,造成貶值,或難以變現,不能確保信用合作社的債權全部收回。在這種情況下,信用合作社只得訴至法庭。

3、信用合作社計劃改制造成借款合同糾紛增多。信用合作社計劃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對逾期借款進行清理,對久拖不還的借款人,訴至法庭,造成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短時期內增多。

二、農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糾紛審理的難點

1、送達難。由于農村信用合作社一般面向農村進行放貸,農民成為借款的主要對象,而農民外出務工較多,致法院難以一次完成送達。有的借款人在起訴前已被農村信用合作社多次催討,掌握了一定的躲債技巧,在法院送達時隱身,法院最后不得不公告送達。

2、調解難。農村信用合作社放貸少則數萬元,多則數十萬元,多數借款人確無還款能力,導致法院難以調解。部分借款人無錢償還,索性不到庭,導致法院難以開展調解工作。

3、審理難。部分借貸案件經過多次續借,或經過多次催收,被告往往在借款手續的真實性、訴訟時效等方面進行辯駁,或提出文字鑒定,造成這類案件審理周期較長,證據、事實等難以認定。

4、執行難。此類案件由于被告經營無方,無力還貸,或資產難以變現,法院雖然窮盡一切執行方法也難以執行,多數案件只得暫緩執行,以至不能及時結案,給執行工作帶來諸多難度。

三、農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糾紛增多的對策

農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案件增多,既對農村經濟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同時也給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帶來壓力,不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對此類案件的增多,應引起重視,并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加強內部監管。要加強農村信用社內部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特別是負責發放貸款的工作人員,要增強他們的責任意識。在辦理借款業務的過程中,要嚴格、細心地審查借款人的資格和擔保人的能力,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要方便變現處理。對借款的手續、催款的材料要真實可靠,以避免、減少借款糾紛案件的發生。

2、加強風險教育。在借貸前,農村信用合作社應當對農民進行風險教育,對借款不能償還的風險責任,讓農民充分地知曉。對借款擬投資的經營項目,農村信用合作社應幫助農民對可行性進行一定的評估,盡量避免經營風險。

3、加強法制宣傳。要加強對農民的法律宣傳教育,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相關部門要適時進村入戶開展法律宣傳,讓農民充分知曉借貸不還的法律后果,幫助農民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減少訴訟案件的發生。

4、加強審判職能。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研究,及時發現和總結該類案件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對策。充分利用訴前保全、訴訟保全等強制措施,對借款人、擔保人的財產進行保全,以防止借款人轉移財產、惡意逃貸。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可組成專門的合議庭進行審理,以提高審判的專業化程度,加快案件的審理,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要積極調處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減小因訴訟對農村經濟帶來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