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寫和諧司法新篇章?南京法院探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工作紀實
作者:轉載《人民法院報》 發布時間:2008-07-17 瀏覽次數:3783
(本報記者趙興武 本報通訊員 杜 慧) 江蘇省南京市兩級法院在“大學習、大討論”活動中,積極探索案結事了的途徑和方法,不斷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書寫了和諧司法的新篇章。
發揮判決導向作用
近年來,南京兩級法院的案件數大幅增加,增幅超過20%。如何有效化解這些矛盾糾紛?南京中院領導班子在“大學習、大討論”中認識到,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是人民法院服務和諧社會最基本的功能,也是司法保障和諧社會的切入點,必須要從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最大化地實現定紛止爭的目標。
對社會普遍關注、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新類型案件,要充分發揮司法判決特有的對社會行為的規制、引導作用,辨法析理,深入闡述裁判理由,清晰表達司法立場,為社會公眾預測行為結果提供參考。南京中院院長周暉國說。
不久前,市中院受理了一起損害勞動者利益上訴案。承辦法官在審理中了解到,
2004年11月,王某被安排至南京某公司工作,次年4月,王某因工作受傷,被認定工傷,傷殘等級五級,因費用問題訴至法院。南京中院認為,南京某職業介紹所的主管單位為某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系事業法人單位。王某工傷后,依法應享有工傷待遇。南京某職業介紹所和南京某公司的約定,不能滿足勞動者和勞動力成本需要,漠視了勞動者權益,因此法院認定南京某公司與南京某職業介紹所的主管單位對王某的工傷待遇承擔連帶責任。
此案的判決,受到社會廣泛贊譽。南京大學一位法學教授這樣點評:勞務派遣用工是近幾年來興起的新型勞動用工形式,越來越多地受到實際用工單位的青睞。因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導致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在勞動者出現工傷后,互相推諉,均不愿承擔責任。此案中法院否定了雙方的約定,判決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對勞務派遣單位完善用工制度起到了規范作用,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對一些與社會公序良俗、良好道德發生沖突的行為而引發的糾紛,全市法院在裁判領域引入善良風俗習慣,合情、合理、合法裁判案件,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增強判決的社會公信力。市中院專題開展“民俗習慣在審判工作中的運用研究”,整理出7大類民俗習慣在審判中得到運用的案件和事例,編輯成指導性范本,供審判參考。
不久前,南京雨花臺區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案件。法官在審理中了解到,戴某駕駛一輛中型貨車,在路經寧六公路時,將一名女子撞倒。事發后,該女子被送往江北人民醫院搶救。雖然該女子身份不明,醫院還是不計代價、全力施救。手術后,這名女子一直處于植物人狀態,交警部門發出尋人啟事,卻沒有結果,故將她確認為“無名氏”。不久,該女子經治療無效死亡。因其身份不明,留下10萬余元醫療費無人支付。無奈之下,醫院將肇事司機戴某、肇事車輛所在公司、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討要醫療費。
“救死扶傷是醫院應具備的職業道德,該醫院并未因傷者是無名氏而消極救治,他們全力救治的行為,體現了一家醫療機構的職業道德。道德需要鼓勵,也需要呵護。如果讓這家醫院承擔救治產生的巨額醫療費,將挫傷其踐行‘救死扶傷’職業道德的積極性。”承辦法官說。
合議庭經過認真研究,一致認為傷者及家屬支付醫療費后,有權向肇事者及車輛所有人要求賠償。但此案事故受害者已死亡,且家屬不明,故判決肇事車輛所在公司向醫院支付醫療費2000元;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度內,支付醫療費10萬元。
此案的判決,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中央電視臺《經濟與法》在專題報道中稱贊:在此案中,法官依據現有法律,根據立法精神,靈活運用法律規則,維護和鼓勵了醫療機構“救死扶傷”的職業道德。
強化調解和諧共贏
充分應用司法調解手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努力促進社會和諧發展,這是南京法院在“大學習、大討論”中形成的共識。
近日,南京中院知識產權庭成功調解了一起技術合同糾紛案。該案涉案產品“寶寶金水”是全國幼兒護膚知名品牌,“寶寶金水”商標系全國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2007年10月,原告程某以南京某保健品廠和南京某公司侵犯其知識產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寶寶金水”產品,并賠償損失200萬元。由于雙方在訴前已發生多起糾紛尚未得到妥善解決,故訴訟中雙方矛盾對立情緒十分激烈。
考慮到“寶寶金水”是南京培育的地產全國知名品牌,且當事人雙方矛盾尖銳,承辦法官本著既切實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又有力推動知識產權成果實際轉化的原則,加大調解的工作力度,通過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溝通協調,明之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消除對抗情緒達成了調解協議。此案的妥善處理還帶動了雙方其他4起訴訟和仲裁案件的一并解決,取得了“案結事了,和諧共贏”的良好審判效果。
對涉及婚姻家庭、相鄰糾紛等人際關系的案件和矛盾易激化的案件,盡最大可能多做調解工作,將調解的過程作為說服疏導、理順情緒的過程,作為法律釋明、提高認識的過程,作為情法交融、化解矛盾的過程。今年上半年,該市法院民商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達到近60%。
他們還將調解、和解和協調工作全面引入刑事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行政、執行、申訴和申請再審等案件,加強立案前的法律疏導,把矛盾化解在初始,努力實現案結事了。
南京高淳縣法院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把減少對抗、預防和減少犯罪、化解矛盾糾紛作為辦案的標準之一,堅持調判結合,盡量以調解的方式結案,創造了庭前摸清情況,庭中掌握情緒,庭后加強疏導以及法官、庭長、院長實行梯次調解等方法。近幾年來,該院受理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大多以調解的方式結案,而且賠償款全部落實到位,無一起案件矛盾激化。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調解率也有明 顯提高。
整合資源訴調對接
面對大量的訴訟糾紛,身處審判一線的法官,既要精通法律,又要善于從群眾的意見中尋找化解矛盾、實現案結事了的智慧,不斷提高司法的社會公信力與認同度。南京法院的法官注重把“大學習、大討論”中取得的理論成果向司法實踐轉化,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新方法。
整合社會資源,加強訴訟調解與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的銜接。南京中院專題開展訴調對接的調研,制定了《全市法院加強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對接工作的意見》,提出了“調解主體多元化、調解方式多樣化、調解格局社會化、調解手段人文化、調解結果高效化”的目標。全市法院以此為目標,把每一起糾紛的調處都作為促進社會和諧的一次具體實踐。
訴調對接重要的環節是建立對接的網絡。全市各法院結合實際建立了自己的調解網絡。秦淮法院建立了由院領導、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合議庭、74個社區居委會與村委會共同組成的老年維權三級網絡,上下聯動,多方配合,構筑涉老案件調解網絡體系。鼓樓法院在全區7個街道都設有一個調解委員會,在92個社區都設立一個調解中心,每一棟樓有一位民調信息員,全區共有2500多名信息員。
要保證訴調有效對接就要靠制度來保障。南京棲霞法院的做法最具代表性:堅持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相互通報情況,研究分析矛盾糾紛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商量解決對策;堅持糾紛排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排查糾紛苗頭,對本區域內可能引發大規模勞資糾紛的、易引發群體性訴訟、群體上訪的案件實行重點排查,研究解決對策;堅持共同學習制度,經常相互交流對方沒有掌握的審判信息、裁判動態、政策文件等資料,并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專題研討;堅持聯合調處制度,運用調解手段解決爭議糾紛,將訴與調充分對接,全面開展協助調解、共同調解;堅持定期走訪制度,經常走訪轄區內的企業,及時掌握第一手信息,對容易積聚矛盾、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苗頭,早介入、早協調、早解決,把矛盾化解在初始。
有了網絡、有了制度保證,就能有效推動訴調對接的開展。以南京玄武法院為例,該院從工會、婦聯、基層組織中選聘30名特邀調解員,形成了以區總工會為核心,連結轄區8個街道和一個珠江路IT行業協會的特邀調解網絡。今年以來,該院審理20多起矛盾較易激化勞動爭議糾紛和10多起群體性訴訟案件,在各級組織和特邀調解員的配合支持下均以庭外和解、庭內調解及撤訴方式解決,有效地避免了當事人聚眾上訪、采取過激行為等群體突發性事件的發生,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
(2008-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