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因擅自變賣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財產,日前,原告張某受到江寧法院的處罰。當張某接到法院的罰款決定書時,后悔莫及,連連嘆息:“都是我不聽法官的好言相勸,現在反而被法院處罰了。”

原告張某系盱眙人,系一油漆店個體業主,在江寧做油漆生意。20084月的一天,張某急匆匆的來到江寧法庭,一紙訴狀將某建設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給付油漆工程款,并申請對南京分公司承建的一處工地的木材及其廢舊木料進行保全。此案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后,江寧法院當即予以立案并根據張的申請,依法查封了南京分公司承建的一處工地上的木材及廢舊木料。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 5月19,張某向承辦人反映,被告南京分公司擅自變賣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廢舊木料,要求依法予以處理。于是,承辦人通知了被告南京分公司的相關人員到庭談話。經查明,原來是張某與被告南京分公司的有關人員協商后才處理了部分法院依法查封的廢舊木料。了解了案情以后,承辦人考慮到為了案件能圓滿的處理,指出了雙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并對雙方當事人擅自處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的行為進行了訓誡。然而事情并未就此了結。6月的一個星期天,原告張某又私自將剩余木材全部賣完,并拿走相應價款。上班后,承辦人接到南京分公司反映的相關情況后,為了避免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接受處理。后雙方自行和解,張某向江寧法院申請撤訴。但鑒于張某擅自變賣已被人民法院查封財產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為了維護良好的審判秩序,制止民事訴訟中的違法行為,經向院長匯報,決定對張某的行為進行罰款。于是就出現了開始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