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在法庭上,原被告各拿出了一張欠條,且內容相同,字跡相同,雙方各持一詞,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日前,這起“蹊蹺”的欠條官司在宜興法院的審理下有了圓滿的結果。

2006年7月開始,譚某受雇于岳某,在岳某承包的工地上干活,至2006年底結束。2007年2月15日晚,岳某向譚某出具了一張欠條,欠條載明:結欠譚某工資款2000元。2008年4月7,譚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岳某歸還工資款2000元。

然而在法庭上,被告岳某卻稱,他已經將2000元支付給了譚某,欠條已經收回了。同時,岳某向法庭出具了自己當初寫下的欠條。對此,原告譚某解釋道:2007年2月15日那天,譚某收好欠條就夾在隨身帶的一個本子里,不料回到家時發現本子丟了。譚某立該又回到岳某家,和他講清欠條已丟失的情形,岳某沒有多想即又重新打了一份欠條給譚某。第二天,岳某村上的人撿到了譚某丟失的本子,翻開本子看到里面有岳某的條子,就找到岳某交給了他。事后,岳某將本子還給了譚某。在法官的詢問下,被告岳某認可了譚某所說事實。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之所以出現兩張欠條,系岳某拿到譚某丟失的欠條后未將其銷毀。現岳某以其中的一張欠條為證據,證明自己已支付了欠款,收回了欠條,證據不足,應承擔不利后果。法院遂判決岳某支付譚某欠款2000元。

判決后,被告岳某未提起上訴,自知理虧的他主動將2000元欠款交到了和橋法庭,履行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