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長”、“鎮長”原來是詐騙分子
作者:沈燕 發布時間:2008-07-15 瀏覽次數:1253
本網南京訊:近日,高淳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以虛構身份合伙做高科技“電子元件”產品賺取差價為由的詐騙案,“鎮長”、“廠長”等人落馬受懲。
今年3月,被告人婁甲、周乙與吳丙、婁丁(均另案處理)合謀到江南地區進行詐騙,由婁丁編寫臺詞,四人分別飾演購買電子元件的人、生產電子元件的廠長、鎮長、主任角色,在物色好對象后以合伙做“電子元件”產品賺取差價的方法騙取對方錢財。
高淳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婁甲、周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以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鑒于兩被告歸案后認罪態度好,積極退出全部贓款,彌補被害人經濟損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兩被告人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