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近日,高淳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以虛構身份合伙做高科技“電子元件”產品賺取差價為由的詐騙案,“鎮長”、“廠長”等人落馬受懲。

今年3月,被告人婁甲、周乙與吳丙、婁丁(均另案處理)合謀到江南地區進行詐騙,由婁丁編寫臺詞,四人分別飾演購買電子元件的人、生產電子元件的廠長、鎮長、主任角色,在物色好對象后以合伙做“電子元件”產品賺取差價的方法騙取對方錢財。321,四人攜帶冥幣、“電子元件”樣品、公文包等作案道具,駕乘周乙的車至溧陽市某鎮農貿市場停車場內,由婁丁以租車為名將車主李某騙至高淳縣。之后婁甲等人按照事先設定的角色和臺詞演繹虛構“電子元件”產品每只50元差價的事實,并以合伙做生意為名騙得李某30000元并均分。案發后,周乙在當天被抓獲歸案,婁甲則于46被抓獲。6月底,高淳檢察院以婁甲、周乙犯詐騙罪向高淳法院提起公訴。

高淳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婁甲、周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以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鑒于兩被告歸案后認罪態度好,積極退出全部贓款,彌補被害人經濟損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兩被告人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