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過失相抵原則適用之例外
作者:刁安心 發(fā)布時間:2008-07-15 瀏覽次數(shù):1376
所謂過失相抵,是指就損害的發(fā)生或擴大,受害人具有過錯,法院可依其職權,按一定的標準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從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損害的一種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體現(xiàn)的就是過失相抵原則。這一原則的立法本意在于公平分擔責任,不得以因自己過失所產生之損害轉嫁于他人。然而,對于過失相抵的適用,法律也作了一些限制性規(guī)定,即并不是在加害人與受害人均有過錯時,一概會產生過失相抵的法律效力。
一、 過失相抵之構成要件
只有具備特定的客現(xiàn)要件和主觀要件才能形成過失相抵。所謂客現(xiàn)要件,是指加害人的過失與受害人的過失引發(fā)了同一個損害結果,且雙方的行為均是造成損害的原因,即損害結果的同一和原因力的競合。若雙方互為侵權行為,損害結果不同,或產生損害之原因不同,則無過失相抵之適用。正確理解過失相抵的客現(xiàn)要件,要注意與因果關系中斷的區(qū)別,損害結果同一與原因力競合,這兩個條件一個不具備或者兩者都缺乏時,就可能發(fā)生因果關系的中斷。所謂主觀要件,是指受害人主觀上有過失。受害人的行為,雖然是損害發(fā)生的同一原因,但如果受害人沒有過失,仍不能據(jù)其行為與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而減免加害人的責任。對于受害人的過失一般分為故意、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其實,“過失”是一個不確定概念,實務中很難操作,應由法官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考量相關因素而為客現(xiàn)的判斷。
二、 過失相抵在一般侵權案件適用中的例外
加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情形,不適用過失相抵。《解釋》第二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對照過失相抵的主客觀要件,受害人即使存在一般過失的情況下,也應屬于過失相抵適用的范疇。然而,在加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權時,其義務的違反,系法定義務之違反,與受害人疏于注意自身安全的行為,非屬同質可以比較的過失。在加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權情形下,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往往是加害人追求或放任的目的,甚而至于加害人會利用人受害人的過失來達到自己的目的。雖然客觀上不能否定受害人過失與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系,但應考慮此種因果關系已納入侵權人的計劃或預期,因此,可以認為這是一種觀念上的因果關系的中斷,從而排除過失相抵的適用。
三、 過失相抵在特殊侵權案件適用中的例外
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侵權案件中,加害人主張減輕其賠償責任所應考量的受害人過失,僅限于重大過失。《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無過錯責任之設立,系立法上以保護受害人利益為目的而進行的正義之分配,所以《解釋》將適用過失相抵的條件,限定在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情形,以避免與法律保護受害人利益的目的相沖突。誠如學者所言,危險責任制度之所以建立,乃因物或企業(yè)在一般情形下縱無過失介入仍有損及他人之可能,為求公平起見乃有責令該物或企業(yè)所有人或占有人負責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