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公司對求職者提出要進行乙肝病毒血清指標檢查,但是求職者鐘先生卻認為公司的做法違反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這一條法律規定。最終鐘先生的求職沒有成功。鐘先生認為公司的做法給他造成了傷害,向法院提起訴訟。7月14日,在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的調解下雙方協商解決了該糾紛。
求職遭遇體檢尷尬
2008年1月6日,鐘先生在中華英才網上看到了公司招聘高級模具設計師的廣告,于是發送郵件進行應聘。幾天后,公司通知他到公司進行面試。鐘先生抵達公司后按照要求進行了各項技術測試,公司對他的模具設計水平比較認可。在與公司老總進行面談后雙方基本上達成了一致。公司隨即將鐘先生的工作崗位、待遇、工作日期予以告知,并通知鐘先生進行體檢。
在醫院進行體檢時,鐘先生被告知一定要進行乙肝病毒血清指標檢查。鐘先生便與公司工作人員聯系稱他的肝功能正常,但前幾次化驗出現小三陽,能不能按照法律規定不對此項進行檢查。但是公司方面堅持要求鐘先生做完該項檢測,并多次電話催鐘先生進行該項體檢。由于鐘先生沒有做此項檢測公司方面就沒有了下文。
鐘先生認為這本來已經到手的工作一下子就飛了,而且一年之中他已經碰到了三次這樣的情況,由此給他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壓力,為了維護他的合法權益,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取消這一歧視做法,向他道歉賠償誤工費24000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
公司:未完成所有錄用環節是不錄用的原因
公司方面則認為,公司并沒有對鐘先生進行歧視,在公司工作的普通員工鐘就存在乙肝病原攜帶者,而且合同期滿后公司仍繼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鐘先生沒有應聘成功是因為其個人的原因導致應聘中斷。公司在進行技術測試和面試后安排鐘先生進行下一階段的考核安排,但是鐘先生卻不予以配合,導致后面的測試環節中斷,公司從來就沒有通知鐘先生不符合錄用條件。鐘先生武斷的認為公司對其有歧視,沒有進行后面的測試環節是其沒有被錄用的原因。因此鐘先生要求公司向其賠禮道歉、支付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的請求沒有合法依據。但是公司愿意給與一定的補償。
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之下,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由公司補償鐘先生8000元。
點評: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就業促進法》和《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這兩部法規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以勞動者為乙肝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該案中鐘先生一年內三次求職均遭遇“乙肝”尷尬,而這一次的求職過程中,公司又一次提出要進行乙肝檢測,根據以往的經驗,鐘先生直接對自己沒有了信心,也導致了他沒有能進行公司的后面的測試環節。在該糾紛中,如果鐘先生要求單位繼續錄用,法律應該予以支持。而現實中,單位多不會保留原崗位,因此用經濟補償的形式會更現實。即便原崗位還保留,當事人再上崗位也會面臨一些壓力,很有可能被以其它的理由辭退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