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來,大豐法院對房地產投資商糾紛案件增多原因進行了分析發現,主要表現在損害消費者利益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利用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開發商大肆對樓盤、店鋪的環境、價位、物業管理等作虛假宣傳,勾起消費者的購買欲,但實際支付的商品房與宣傳內容相去甚遠。

二是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在開發過程中為節約成本減少麻煩等原因,開發商擅自改變樓盤,店鋪結構,購買者提出異議時開發商往往以建設、消防部門的要求作解釋,無視消費者利益。

三是延期交付不賠償。雖然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開發商明確承諾將按時交房,否則將支付違約金。但實際中即使是完全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延期交房,開發商也往往以政府行政干預等為借口推脫責任。

四是無限期拖延辦理房屋產權證。開發商在與購房者簽訂合同時通常以各項驗收均已合格,相關手續正在辦理之中,所有證件會很快給你們等類似的承諾誘導購房者簽訂合同,但等購房者交清房款后才發現開發商甚至連項目審批手續都還未辦理,不知何時才能拿到房產證。

五是擅自改變房產面積。開發商根據自身利益隨意改變房屋設計面積,面積縮水直接損害了消費者利益;面積漲水需要購房者按照現行市場價支付多出面積的房價,加重了購房者的經濟負擔。

上述五種表現情況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但房地產商往往因處于強勢地位,消費者很難真正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一方面要加大司法保護力度,另一方面,政府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的能力,加大行政執法的力度,有違規者嚴查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