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79日,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左某某房屋買賣契約合法有效;限被告左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協助原告張某某辦理房屋、土地過戶手續。

2007223,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左某某丈夫姜某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契約,姜某某將其所有的座落在射陽縣臨海鎮二上二下樓房連同兩間廚房、房內附屬設施作價128000元賣給原告張某某,雙方約定:房款一次性付清,2007年正月初十前交付房屋(包括鑰匙、房產證、土地使用證),變更費用由原告張某某負擔。若一方違約罰款3萬元。協議從簽字之日起生效。當天根據原告張某某的要求,原告張某某之妻、姜某某之妻左某某也在契約上簽訂、捺指印。2007223原告張某某一次性將房款128000元交付姜某某,姜某某出具了收條。2007226,姜某某、左某某夫婦將房屋交付原告張某某,并提供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以及身份證復印件。嗣后,原告未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20078月,被告丈夫姜某某病故。此后,原告辦理過戶手續時,要求被告協助,遭被告拒絕,其原因是房屋價格上漲,被告想反悔。原告亦不同意,雙方發生矛盾后,致房屋過戶手續未能辦成。近日,原告具狀訴至法院。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自愿放棄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之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左某某丈夫姜某某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被告左某某作為出賣房屋共有人,也在契約上簽字捺指印,證明其本人也是合同一方的當事人,同意丈夫姜某某對共有財產行使處分權。簽約雙方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包括原告交付房款,被告夫婦交付房屋),但雙方對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過戶手續沒有明確具體的約定。原告張某某在辦理兩證過戶手續時,被告左某某丈夫姜某某已病故。被告以房屋漲價為由,意欲毀約,拒絕協助,其行為有違誠信,有悖法理。原告夫婦與被告夫婦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雙方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原告已實際占有了被告的房屋,買賣關系即以成立。契約合法有效,雙方沒有約定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過戶的具體事宜,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房屋、土地作為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變更必須辦理過戶手續,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形式要件,被告有義務協助辦理。故原告要求確認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并責令其辦理過戶手續之請求合法,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