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漲價反悔 有違誠信敗訴
作者:孫海雷 張玲玲 發布時間:2008-07-09 瀏覽次數:1233
本網鹽城訊:7月9日,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左某某房屋買賣契約合法有效;限被告左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協助原告張某某辦理房屋、土地過戶手續。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自愿放棄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之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左某某丈夫姜某某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被告左某某作為出賣房屋共有人,也在契約上簽字捺指印,證明其本人也是合同一方的當事人,同意丈夫姜某某對共有財產行使處分權。簽約雙方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包括原告交付房款,被告夫婦交付房屋),但雙方對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過戶手續沒有明確具體的約定。原告張某某在辦理兩證過戶手續時,被告左某某丈夫姜某某已病故。被告以房屋漲價為由,意欲毀約,拒絕協助,其行為有違誠信,有悖法理。原告夫婦與被告夫婦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雙方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原告已實際占有了被告的房屋,買賣關系即以成立。契約合法有效,雙方沒有約定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過戶的具體事宜,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房屋、土地作為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變更必須辦理過戶手續,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形式要件,被告有義務協助辦理。故原告要求確認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并責令其辦理過戶手續之請求合法,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