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執行制度所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節約執行成本,提升執行效率。委托執行制度使用以來,在維護債權人權益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貢獻,但總的實施效果與制度設立的初衷仍相去甚遠。為此,筆者對委托執行制度存在問題進行研究,并提出解決對策,以切實發揮委托執行制度在解決執行難方面的作用。

一、委托執行制度適用過程中存在問題及原因

當前,在委托執行的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1、委托執行的案件執結率過低。委托執行的案件很多得不到實際執行,執行效果較差,執行申請人變成皮球,處于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兩不問的境地,被兩邊推諉,導致申請執行人對委托執行缺乏信任,意見很大。

2、委托執行與赴外執行做法不一。同樣的案件,有的采取委托執行,有的采取赴外執行。執行人員出于某種原因,為甩包袱減輕自身負擔,或為庇護被執行人,或為敷衍當事人的催促、推卸責任、存在僥幸心理,而將一些本應由自己執行的案件委托給外地法院執行;而有的為了關系案人情案,將應委托給外地法院執行的案件采取一些變通措施,自身赴外執行,使委托執行制度流于形式。

3、受托法院執行難度較大。委托法院給受托法院被執行人資料往往不全面,可用性差,導致受托法院執行時難以找到被執行人,同時由于申請執行人與受托法院不在同一地區,難以及時協助受托法院尋找到執行線索,導致執行難度較大。

4、受托法院易受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影響。由于地方保護主義思想的影響,一些受托法院對執行事項進行推諉應付,消極執行和怠于執行。

5、委托法院與受托法院權限劃分含糊。由于相關規定對執行權權限劃分不清,在執行實踐中,兩家法院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不一致,造成的矛盾難以協調,使案件處于執行不能、結案不能的兩難境地。

6、委托執行案件管理監督不嚴。對委托執行案件,委托法院依據委托執行函可報結案,而受托法院為提高結案率等原因,往往不將受托案件列入案件綜合管理系統,導致此類案件無人問津。

二、解決對策

委托執行制度是根據我國國情,所設立的一項執行制度,具有超前性和較強的實用性。委托執行較于異地執行,大大節約了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付出的人力、物力和時間,使案件在第一時間得到辦理,縮短了不必要的等待時間,降低了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的風險,提高了執行效率和執行效果。因此,我國現行委托執行制度在規范性、操作性與制約性上雖然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并不能因此而對此項制度進行廢除,而應對該制度進行相應的改革和完善。

1、進一步規范委托法院的委托行為。委托法院應從嚴審查執行案件,完備委托手續,審核生效法律文書,避免委托執行因案件本身的原因無法執行,盡可能保證委托執行效果的實現。委托執行案件報結后,應盡快建立健全委托外地法院執行案件的檔案材料。凡委托外地法院執行的案件,委托法院都要將案件的有關情況詳細登記留份存檔,以備與受托法院聯系協調、催辦、辦理必要手續時使用。

2、正確劃分委托方與受托方權限。對案件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實體或程序問題,進一步明確委托與受托雙方的權限與協調規程,諸如執行權由受托法院行使,同時為防止地方保護,明確委托法院對受托法院進行必要的監督,具有催辦權、審查權和異議權等等,保障案件有效執行。

3、加強對受托方的監督制約。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規定受托法院應將收到的委托案件納入本院案件綜合信息系統,與本院的其他執行案件統一考核,由此提升受托法院執行委托案件的責任性與積極性。

4、強化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委托執行工作的監督。上級法院應嚴格審批異地執行案件,凡認為應當委托執行的,不屬于因其他特殊情況不便委托執行的,應堅決指令原管轄法院委托執行,以杜絕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同時,對下級法院委托出去的案件嚴格把關,對委托案件的情況,要求委托法院應同時報上級法院存檔,以備協調時使用。受托法院的上級法院應對委托案件定期檢查督辦,在收到委托法院報送的委托執行案件主要情況通報后,應定期對受托案件進行必要的督導和督促。

5、應充分保障當事人知情權。在案件委托執行工作中,對執行工作程序上的每個環節進行公開,方便當事人查詢,切實保障當事人知情權,同時便于當事人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