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睢寧法院審結一起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審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院審理查明,20061023,原告王某到被告林某與妻子李某(已死亡)共同經營的飯店打工。20061026日晚上,罪犯沈某到該飯店嫖娼,因嫖資問題同李某及賣淫女即原告王某發生爭執。沈某惱羞成怒,頓生殺人之念,遂從地上撿起一把鐵錘,朝李某頭部猛擊數下,致其當場死亡。后猛扼王某頸部致其昏迷,恐其不死,又用床單纏繞其脖頸。經鑒定,王某的傷情構成重傷。2007615,沈某一審被判處死刑,并于當年被執行死刑。王某后經住院治療,花費2萬余元醫療費,出院后將林某一紙訴狀告至法院,要求林某賠償其各項損失5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某受李某雇傭到飯店打工,而該飯店由被告林某與李某夫妻共同經營,因此王某與李某、林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盡管原、被告之間存在雇傭關系,但是原告是在被告飯店從事賣淫的違法活動中受到嫖客傷害的,原告的賣淫行為不是民事活動,原、被告之間基于原告賣淫行為而形成的關系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不受民法調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遂依法作出以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