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7月1日,南通中院收到上海海事法院委托執行的函,請求南通中院幫助申請執行人無錫某環球空運有限分公司申請執行啟東某進出口公司貨運代理欠款糾紛一案。
2005年11月至2006年8月間,被執行人啟東某進出口公司先后15次委托申請執行人無錫某環球空運有限分公司代為辦理從上海港出口的貨運代理業務。申請執行人接受被執行人的委托后,按約為被執行人所托貨物辦理了運輸手續,并向承運人墊付了相關的運輸費用,貨物已安全到達目的地。隨即向被執行人開具了發票,提示被執行人付款,后雖經多次催討,但被執行人一直拖欠不付。無奈,申請執行人起訴至上海海事法院,開庭時,被執行人未出庭應付,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2007年12月21日,法院判決被執行人啟東某進出口公司向申請執行人無錫某空運分公司支付貨運費人民幣30005元及利息。被執行人啟東某進出口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稱,1、原審程序違法。啟東某進出口公司收到一審傳票后提出了管轄權異議,卻再未收到過任何訴訟文書,原審缺席判決顯然違法。2、原審未查清事實,啟東某進出口公司與無錫某空運分公司沒有本案中的貨運關系,事實上也沒有本案業務發生。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駁回無錫某公司的原審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在庭審中查明了事實,一審2007年11月28日開庭的傳票、起訴狀副本及證據、原審民事判決書等訴訟材料均是委托啟東市人民法院向啟東某進出口公司送達,有關送達回證均已寄回原審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書是通過法院專遞方式向啟東某進出口公司送達的,且也被簽收。因此可以認定,原審法院向啟東某進出口公司合法送達了本案訴訟文書。啟東某進出口公司收到開庭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原審法院缺席判決并無不當。二審還認為,原審法院認定雙方當事人存在貨運代理委托合同關系和業務,均有某空運公司申請原審法院從海關調取的報關單、發票和裝箱單為證,報關單上記載的經營單位和發貨單位均為啟東某進出口公司,發票和裝箱單也相符,故可以證明啟東某進出口公司的上述業務真實存在。2008年5月15日,上海高院作出了(2008)滬高民四(海)終字第85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08年5月27日,無錫某分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08年6月19日,一審法院立案受理,并決定委托南通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