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途經自家新村,卻被從天而降的木板、磚頭砸得頭破血流,大呼委屈的受害人日前與肇事的15號樓的所有業主對簿公堂,引起15號樓業主的一片嘩然。

200849下午450分,蘇麗麗(化名)路經自己居住的新村,突然有木板和磚頭從天而降,這飛來橫禍導致蘇麗麗頭上“掛彩”。110民警接警后,做了現場調查,認定墜落的木板和磚頭為15號住宅樓無油煙灶臺上的擱置物。蘇麗麗分析認為,木板上沾有油漬和灰塵,且留有磚塊的壓痕,因此推測該木板和磚頭是用于隔離無油煙灶臺上方油煙和灰塵的。而后警方進行了協調,但15號住宅樓的住戶均不承認木板和磚頭為自己所有,蘇麗麗為討個說法,將15號樓2層至6層的所有業主都起訴至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請求賠償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總計4000余元。

案件審理中,2樓業主辯稱,從2樓的高度掉落的話,不足以造成蘇麗麗這樣的傷害,各種證據也表明2樓灶臺上沒有擱置物的痕跡。

3樓業主辯稱,事發當時家里無人,惹事的木板長1.22,而3樓的灶臺僅長0.85

4樓業主辯稱,根據氣象資料顯示,49為東南風,而灶臺是北面的,天氣原因不足以吹落木板,肯定是人為造成的。4樓當時家里無人,沒有造成蘇麗麗受傷的人為可能。

5樓業主辯稱,灶臺尺寸不符,木板和磚頭曾見過在4樓灶臺上。

6樓業主辯稱,家里不住人的,曾經在4樓灶臺上見過類似的木板。

法院考慮到涉案的當事人為相鄰關系,特殊的關系決定了以判決方式解決糾紛并不利于息訟,而“和為貴”式的調解有利于避免鄰居失和,促進鄰里關系的修復,遂積極促成雙方調解。最終以4樓業主賠償800元,其他業主各賠償100元,總計1200元圓滿結案。

本案關系到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賠償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126條及證據規則的規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擱置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須證明自己無過錯才能免責。發生高空墜物人身意外傷害事件后,受害人應在第一時間報警取證,若能確定具體的侵權人,則可以直接向侵權人索賠。若無法明確侵權人,則按照共同危險行為的確認原則,由可能造成損害的主體共同承擔責任。由于各業主的抗辯均不能證明自身無過錯,因此都不能免除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