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板磚頭砸出訴訟 整樓業主成被告
作者:方華 發布時間:2008-07-02 瀏覽次數:1298
本網無錫訊:途經自家新村,卻被從天而降的木板、磚頭砸得頭破血流,大呼委屈的受害人日前與肇事的15號樓的所有業主對簿公堂,引起15號樓業主的一片嘩然。
案件審理中,2樓業主辯稱,從2樓的高度掉落的話,不足以造成蘇麗麗這樣的傷害,各種證據也表明2樓灶臺上沒有擱置物的痕跡。
3樓業主辯稱,事發當時家里無人,惹事的木板長
4樓業主辯稱,根據氣象資料顯示,
5樓業主辯稱,灶臺尺寸不符,木板和磚頭曾見過在4樓灶臺上。
6樓業主辯稱,家里不住人的,曾經在4樓灶臺上見過類似的木板。
法院考慮到涉案的當事人為相鄰關系,特殊的關系決定了以判決方式解決糾紛并不利于息訟,而“和為貴”式的調解有利于避免鄰居失和,促進鄰里關系的修復,遂積極促成雙方調解。最終以4樓業主賠償800元,其他業主各賠償100元,總計1200元圓滿結案。
本案關系到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賠償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126條及證據規則的規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擱置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須證明自己無過錯才能免責。發生高空墜物人身意外傷害事件后,受害人應在第一時間報警取證,若能確定具體的侵權人,則可以直接向侵權人索賠。若無法明確侵權人,則按照共同危險行為的確認原則,由可能造成損害的主體共同承擔責任。由于各業主的抗辯均不能證明自身無過錯,因此都不能免除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