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城市化建設步伐的加快,建筑材料、設備市場逐漸繁榮,但由于建筑市場存在管理不規范、主體混亂等現狀,相關糾紛逐漸增多,法院受理的買賣、租賃類案件中,涉及建筑材料設備買賣、租賃糾紛的比重逐年增加。銅山法院通過抽查分析本院近三年來受理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案件,發現涉及建筑材料、設備租賃案件糾紛中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一、簽訂合同不規范,合同主體難以確定。建筑工地在購買、租賃建筑材料、建筑設備過程中,與出賣方、出租方簽訂合同不規范,發生糾紛后,導致原簽訂合同的主體難確定,一般表現為:1、賣方或出租方僅憑自己的出料單、產品出庫單起訴,出料單上僅有買方收料人員對數量簽字確認,對價格、租賃期限等雙方權利義務無法反映,有的甚至缺乏收貨方簽字確認;2、簽訂書面合同的,買受方或者承租方常以某某項目部、某某工地名義簽字蓋章;3、合同履行過程中,工地收料員、工人以個人或者經手人簽名,甚至以私刻公章或加蓋財務專用章等不規范方式簽收。

二、原告起訴時出現“拉網式”訴訟,將所有與糾紛有關的個人或單位均列為被告,導致法院送達難。出賣方或者出租方拿不到貨款或者租金,到法院起訴后,弄不清當初自己的交易對象是誰,為實現債權,便將收料員或者簽收工人、項目部、承包方、發包方等相關個人和單位一同列為被告。

三、案件審理中,諸被告之間相互推諉,均不愿承擔責任。具體收料人、項目工程部負責人一般辯稱自己是職務行為,其所屬公司一般辯稱自己沒有收到貨物,或者對具體簽收貨物的收料人是本公司職員的身份予以否認。

四、案件證據不充分,事實難查清,法院認定責任主體難度較大,各法院判決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案件上訴率較高。此類案件中合同簽訂人員、收料員、項目部負責人等流動性強,應訴手續難以有效送達,即便傳喚到庭,因涉及多方利益,加上標的較大,各方一般互不相讓,不配合法院查明事實,原告對其身份或職務行為舉證較為困難,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且不好調解,故案件處理結果有的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判決個人承擔責任,有的判決公司承擔責任,同案不同判現象較為普遍。

該院通過分析認為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主要有:

1、建筑市場管理不規范。因建筑市場存在諸多發包、承包、轉包關系,承包人針對某一工程經常設立工程項目部,中間存在較多主體和管理環節,在購租原材料設備時,簽訂合同、收取貨物沒有規范的授權委托手續,導致合同簽訂、履行不夠規范、全面,甚至出現出賣方、出租方與建筑公司人員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現象。2、原告在出賣建筑材料或出租建筑設備時,法律意識不強。原告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急于將自己產品、設備出售、出租,加上法律意識不強,一般對合同簽訂人、收料人身份審查不嚴,不注意索取證據。3、司法處置結果價值導向不明確。由于此類案件長期以來沒有嚴格判決原則,法院判案立場不夠鮮明,對該類糾紛沒有提供明確的導向,建筑市場管理不規范的風氣沒有得到有效遏制。

為此該院建議:

1、加強調研,對此類案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歸類、梳理,并對形成原因加以分析。2、制定相對統一的判決指導意見,規范案件處理程序,統一判決適用原則,實現同案同判。3、加強宣傳和司法建議工作,擴大個案處理的司法效果,有針對性地建議建設管理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引導建筑市場走向規范,減少類案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