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十五萬難討股東資格 法院細調查依法確權
作者:周媛 胡虹 發布時間:2008-07-01 瀏覽次數:1296
本網徐州訊:近日,銅山法院審結一起出資糾紛案,依法確認原告周某是被告某公司股東,享有十五萬元股權。
2006年下半年,原告周某與石某、李某、張某四人共同出資85萬元購買了原徐州某運輸公司的資產,其中周某出資15萬元。新的運輸公司以石某為法定代表人,由該四人共同經營、共同管理,周某先后從公司領取了萬余元的分紅及工資。直至2008年4月,周某偶然發現公司的工商登記的股東名冊中唯獨沒有自己。原來當時石某辦理公司登記時,僅僅將85萬元出資登記在三個人名下。沒有工商部門的登記,自己的股東權利就難以保障。焦急的周某拿著籌建公司時石某出具的一份收據“收到周某股份現金十五萬元”,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股東地位及十五萬元股權。但石某代表公司辯稱,周某繳納的十五萬元是借款或稱投資款而不是股金,從公司賬冊上看,周某領取的是利息而不是分紅,周某不是公司股東。
法院認為:首先,石某是在籌建公司過程中收取原告15萬元,并在收據中明確記載是股金,而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是借款或所謂投資款;其次,雖然石某稱周某領取的是利息而非分紅,但從該公司賬冊來看,石某等三人對公司僅有85萬元股份,卻同樣從公司領取的是所謂利息;再次,原告周某實際參與公司管理,并領取了工資。因此,原告領取的利息實際是利潤分配,投資的15萬元資金實際是股份,原告對公司進行了投資,應成為公司股東,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