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6月25日,南通崇川法院向未盡管教和關愛義務的未成年罪犯袁某的父母送達了督促令,敦促他們在袁某服刑期間及時進行探視并對其進行教育和鼓勵,切實擔負起監督、保護、教育、管理等職責。據悉,對未成年罪犯的父母適用督促令,這在國內尚屬首例。
2008年3月,袁某先后4次在南通市崇川區藍天網吧竊得金斯頓牌內存條11根。經南通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鑒證,贓物價值共計人民幣3080元。6月16日,崇川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袁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了解到,袁某的父母長期在安徽打工,袁某至今仍未滿十八周歲,而其在初中畢業后又無正當職業,日常生活由其祖父母及姑姑照料。袁某的自控能力較差,平時好逸惡勞、貪圖享受、沉迷于網絡,且不能聽從其祖父母及姑姑的管教,經常夜不歸宿,行為不端,案發前還曾經因敲詐勒索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法院認為,袁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的刑罰,雖然刑期并不算長,但是適用的是比較嚴厲的監禁刑,而非類似情況下一般可以適用的非監禁刑罰。作出這樣的處理,主要是根據袁某的犯罪事實、一貫表現、幫教條件和相關社區矯正機構的綜合意見等。判處監禁刑罰是對袁某所犯罪行的依法懲處,但是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是應當始終堅持執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的方針。鑒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通知袁某的父親作為法定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而其終未到庭。為了更好地做好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預防、教育等工作,更多地關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有效地避免其再犯罪的可能性,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決定向袁某的父母發出書面督促令,敦促他們在袁某的被監禁期間及時進行探視并對其進行教育和鼓勵,以使袁某能夠獲得家庭的關懷,增強其改造的信心;同時希望他們在袁某服刑完畢以后,能夠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實擔負起監督、保護、教育、管理等職責,盡可能多地關心袁某的教育和成長,使袁某將來成為一個自食其力的、對社會有用的人。
同時,崇川法院要求袁某的父母書面答復是否探視或者何時前來探視袁某,以及有什么進一步的管教方法和措施,以便法院對袁某的改造、教育情況實行有效跟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