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協議離婚后,親生父親竟不守承諾,未按協議給付女兒生活費。女兒無奈之時,將離異的親生父親告上了法庭。近日,高郵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撫育費糾紛案。

200626,原告劉某的母親錢某與父親劉某某協議離婚,并約定原告劉某隨其母錢某生活。同時該協議約定,被告劉某某每年給付原告劉某生活費2000元,并承擔劉某的學雜費,醫療費超過100元的各半承擔。嗣后,被告劉某某未按離婚協議履行。原告劉某遂于200848訴至本院,要求父親立即給付子女生活費2000元、學雜費1890元、醫療費235元,并繼續履行協議。

高郵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被告劉某某應按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其義務。被告劉某某未按離婚協議履行其義務,應負本起糾紛的主要責任。據此,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劉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劉某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計3990元;被告劉某某應按離婚協議中約定繼續履行給付原告劉園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