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栽樹 二十前后要砍?
作者:李建波 發布時間:2008-06-30 瀏覽次數:1017
本網南通訊:因相鄰之樹長大,對相鄰一方的通風采光、日常生活帶來不便,兩鄰居竟為此鬧上法庭,原告要求被告將樹木砍伐,近日,江蘇通州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楊某與被告金某系鄰居關系,原告居于被告西首。1982年,被告在兩家界址邊上南北方向栽植了水杉等樹木。1989年12月,原告翻建了朝南兩底二層的樓房,東距被告所栽之樹
原告認為,被告于20年前栽種的一排水杉等樹木19棵,因株密高大,對其通風采光、日常生活帶來不便;對其住房安全造成影響,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砍伐清除兩家交界處的樹木17棵,并賠償損失2000元。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不動產相鄰各方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好相鄰關系。原告應考慮到被告的樹木已栽種20余年的客觀事實及樹木對美化環境、改善空氣質量帶來的客觀功效。被告應多為原告著想,樹木的高大、樹葉脫落會給原告帶來生活上的諸多影響,應自覺加以管理、修剪,減輕、減少對原告生活的影響。被告栽種樹木距原告房屋有一定距離,僅樹木落葉對原告生活有一定影響,但尚不足以砍伐樹木才能消除上述影響,原告作為相鄰方應當負擔一定的容忍義務。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