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未要求父親撫養 離婚后仍可另行主張
作者:張金山 發布時間:2008-06-27 瀏覽次數:1148
本網南通訊: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一起撫育糾紛案,二年前離婚時雙方協議,婚生子靠成某生活并由其撫育成長,協議并明確不要前夫李某承擔撫育費,二年后兒子要求父親支付撫育費,李某以此為由不肯承擔。近日,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李某每月承擔撫育費200元至兒子獨立生活止。
2005年,成某因與丈夫李某感情破裂雙方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并明確由自己撫養兒子,不要李某承擔撫育費。近年來,由于成某無固定工作,又要照顧自己年老多病的母親,生活日漸困頓,07年初,成某以兒子名義起訴李某要求其承擔撫育費。但是李某斷然拒絕,理由是秦某離婚時已明確表示不要她承擔撫育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和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一方提出超過協議和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原告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