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農村離婚案件審理的些許思考
作者:張修堂 發布時間:2014-10-27 瀏覽次數:1711
伴隨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金錢至上的物質觀對傳統婚姻觀念產生不小的的沖擊,人們對婚姻家庭的觀念也產生了不小的變化,也因此激發部分離婚案件的發生。農村離婚案件本身擁有諸多不同于城鎮居民離婚的特點和難題,譬如長期務工在外送達難、家庭成員野蠻干預多、離婚當事人情緒大、法律意識淡漠等,均是法官審理農村離婚案件不可逾越的困難。能否全面認識到農村離婚案件的特性,能否采取有效的方法解決,直接關系到案件能否取得滿意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筆者在基層法院工作,接觸的最多的便是農村離婚案件,對如何正確認識農村離婚案件特殊性有自己的一些感悟,與各位同仁共享。
一、農村離婚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
(一)文化水平較低、婚姻觀念出現偏差。社會經濟發展帶動了更多的人遠離故土外出打工,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加入到了父輩外出務工的行列中,尤其是“80”后農民工已經逐漸成為了城市各個領域建設的主力軍。打工族文化水平普遍比較低,容易迷失自我,從農村來到城市,思想上傳統與現代家庭婚姻觀念激烈碰撞,面對流光溢彩的城市生活,對待婚姻不在嚴謹,視婚姻如兒戲,“閃婚閃離”已成當代婚姻一種。
(二)長期兩地分居,夫妻感情隔閡增大。在打工隊伍中,很多夫婦長期的兩地分居,造成心理上產生隔閡、感情上的空虛,年輕的務工者有了紅杏出墻的做法,第三者插足頻發,影響了夫妻感情和家庭穩定。
(三)社會風氣不良,家庭觀念扭曲。改革開放后,農村發展日新月異,不少在追逐利益中重利忘義,金錢觀嚴重扭曲,活在當下的享樂主義盛行。致使部分農村務工人員家庭責任感淡漠,非法同居、重婚、賭博、嫖娼等社會現象層出不窮。
二、農村離婚案件審理難點
(一)矛盾雙方情緒激動,庭審秩序控制難。離婚案件在農村被看作一個家庭的大事,往往會引起親朋好友甚至一個家族人員參與其中。一些沒有法制觀念的旁觀者,打斷法庭正常庭審秩序,甚至毆打對方當事人。有的當事人認為只要一開庭便就意味著離婚,對訴訟活動不配合,不僅送達難,就是開庭傳票送達后當事人不出庭,出庭了也是不愿配合法官庭審調查取證。
(二)法律知識薄弱,庭審調解工作難。相對城鎮居民而言,農村人口法律知識有限,即使對有關法律規定有所耳聞,也理解片面,這就導致法官與當事人溝通存在一定的困難,給離婚案件的調解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三)家庭財產管理混亂,夫妻財產認定難。多數農村離婚案件在依法分割財產時,都會遇到一定的麻煩。由于農村家庭財產來源主要分為兩部分,一是外出務工收入且以現金結算為主,二是農村土地耕作所得收入。分割財產時,一方面,外出務工收入狀況了解不清,現金結賬方式無法考證,另一方面農村經濟作物尚未成熟等條件限制,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和處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技術難題。
(四)對抗意識較強,結案后遺癥多。農村離婚當事人對法院判決離婚本就心懷不滿,對抗意識較強,更不會自動履行生效判決和其他案件類型如經濟糾紛的即時履行性相比,婚姻案件履行往往在結案后,比如共同財產分割,孩子撫養費的給付等后續問題需要解決。
三、對審理農村離婚案件的幾點建議
(一)充分發揮基層村居、司法協理員、人民調解員和人民陪審員的調解作用。村民自治委員會作為我國村民自治組織,擔負著管理轄區村民日常各種事宜的任務。村組班子領導成員一般都由本地具有一定名望和地位的人員組成,他們對于離婚案件的調解起到至關重要。結合我院司法協理員及無訟村居建設的有益做法,做到及時發現、及時介入、及時調處,將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減少離婚糾紛的發生。
(二)法官用好自由裁量權,做到調判結合。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對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將調解貫穿于整個訴訟過程當中,法官既要重視調解手段“能調則調”,又要把握判決要領“當判則判”。判決離婚意味的不僅僅是兩個人分開,而是一個家庭的破碎和分離,意味著一個兒童即將失去家庭溫暖,所以法院在處理離婚糾紛中,應謹慎行使裁判權,考慮農村婚姻特點,認真審查、仔細研究,查明雙方離婚的真正原因,通過多方式、多途徑,耐心做調解工作,對感情確已破裂的,及時公正處理,對仍有和好可能性的案件盡量促和。
(三)熟知鄉規民約,審理方式靈活多樣。農村特殊的地域,造就了一個鄉土社會、一個熟人社會,如何準確的審理一件離婚案件是擺在法官面前的一大考驗,這不僅需要法官具有精湛的業務素養,熟諳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還需要熟知當地鄉規民約,對民間婚禮的一些風俗習慣了解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