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侵占資金犯罪 護航轄區企業發展
作者:邵宏生 發布時間:2014-10-23 瀏覽次數:1683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職工侵占本單位資金的案件不斷上升,涉案金額與日俱增,涉案人員不斷增加,涉案領域日益擴大,造成企業資金周轉不暢,加之國家銀根收緊,銀行對中小企業惜貸、壓貸,給企業的發展甚至生存帶來嚴重影響。為了更好地發揮刑事審判在打擊利用職務便利侵占企業資金犯罪中的作用,為轄區企業的發展護航,本文對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2009年到2013年審理的企業職工侵占本單位資金案件進行了調研。
一、近五年來轄區職務侵占犯罪的特點
1、從受理數量看,總體呈上升趨勢
五年來,轄區共受理職務侵占犯罪案件26件,其中2009年3件,2010年2件,2011年9件,2012年2件,2013年10件。案件絕對數量雖然不多,但總體上呈現出不斷增長的態勢,也反映了職務侵占犯罪案件的發展趨勢與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可分割的態勢。
2、從刑罰種類看,非監禁刑適用率較高
五年來,共有83人因犯職務侵占罪而受到刑罰處罰,其中58人被判處緩刑,占比69.88%;25人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占比30.12%。對于數額較大、能夠積極退贓、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或者雖然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但數額剛剛達到巨大的標準且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的被告人,由于企業的損失已經挽回,均被判處了非監禁刑,所以實刑的比例較低。這也體現了刑法的輕緩化的發展趨勢和謙抑性原則。
3、從犯罪類型看,共同犯罪為主要方式,內外勾結明顯
共同犯罪案件有21件,占案件總數的80.77%,其中何星等人職務侵占案件涉案人數多達18人。由于企業中的職務犯罪往往涉及原材料、物資進出等環節,有時難以一人實施,需要其他人的相互幫助甚至內外勾結才能完成,因此共同犯罪案件頻發,特別是內外勾結的案件有12件57人,分別占受案總數的46.15%和68.68%。
4、從犯罪人員構成看,文化程度低,青年人居多
在涉案的83個職務侵占犯罪人員中,76名犯罪人員為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占犯罪人數比例為91.56%;大專、本科學歷的7人,占8.44%。犯罪人員所受的教育程度偏低,其中多為初中及以下文化。70后、80后的有70人,占犯罪人數的84.33%。這個年齡階段的人是整個犯罪的主要群體,處于人口結構的中間,生活壓力大,經濟需求較高,加上文化程度不高,缺乏自律和監管,容易急功近利,追求短期的經濟利益,容易利用手中職務便利牟取私利。
5、從犯罪手段看,主要是利用職務之便,監守自盜
涉案的83名犯罪人員中,能夠利用職務之便的人共有63人,占犯罪人數的75.9%。,其他20名犯罪人員往往是與這些人員相互勾結,利用這些人職務便利,以提供車輛、實施運輸、幫助銷贓等手段,共同實施犯罪。企業的涉案人員一般是保安、門衛、倉庫保管員、材料員、駕駛員、送貨員、快遞員等,在企業中并不擔任什么職務,但具有經手、保管、使用、運輸企業財物的便利條件。由于這些人員在企業中處于低層,不會受到其他人的關注,也不會受到領導的重視,企業對這些人員往往缺乏有效地監管。
6、從涉案領域看,涉及的領域較為分散
受理的26件案件中,涉及國有企業的有7件,占受理總數的26.9%;非國有企業的19件,占受理總數的73.1%。其中:涉及油田的4件,物業公司的3件,快遞業2件,電信業1件,制造業4件,高新企業4件,銷售公司7件,運輸業1件。
二、職務侵占犯罪存在的現實困境及分析
1、缺乏對職務侵占犯罪社會危害性的認識
由于宣傳不到位,一些犯罪人員在實施侵占企業資金的犯罪時,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職務侵占犯罪,認為自己只是企業的普通員工,沒有什么職務,只是在工作之便,貪圖私利,順手牽羊而已,并不會給自己所在的企業帶來較大的損失。而企業的管理者對于一些職工侵占單位財物的行為,并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只要能退出贓款贓物就行,這樣就形成了對此類犯罪的放縱,造成此類犯罪行為經常發生。更有甚者,有的管理者認為企業一些財物的損失,是企業管理中必定要產生的,是無法避免的,因而對發生企業職工侵占單位財物的行為也就坦然處之。由于宣傳不到位,普通社會公眾對單位職工侵占企業資金的行為也不了解,不知道是否構成犯罪或構成何罪、有無社會危害性。
2、巨大的經濟利益促使犯罪分子鋌而走險
在判決的案件中,涉案金額最大的是79萬元,在短短的兩年內,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就獲取了巨大利益,與其工資收入相比形成較大反差。涉案的犯罪人員,只是公司、企業職工,并不是管理人員,只是普通的工作人員,平時工資收入較低,沒有社會地位,在企業里有時會被人瞧不起,為了滿足自己的貪欲和虛榮心,難以抑制其經手、保管的資金、物資和原料的誘惑,便鋌而走險,采用瞞天過海、內外勾結等手段,將其經手、保管的公司財物采用各種方法予以侵吞。
3、職務侵占犯罪成本較低對犯罪分子的震懾不夠
刑法對職務侵占犯罪只規定了五年以下有其徒刑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兩種刑罰,沒有規定罰金刑或財產刑,相對于其他侵財性犯罪來說對被告人的處罰不夠嚴厲。而且刑法關于職務侵占罪的量刑相對于其他侵財性犯罪來說,只規定了五年以下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有規定具體的量刑幅度,難以把握具體的量刑。實踐中,職務侵占犯罪數額再大,因為沒有具體幅度,法院一般不會判得太重,只要在五年以上量刑就行。對于在10萬元以下的或10萬元以上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只要是能退贓的,一般都可以判處緩刑。對于數額特別巨大拒不退贓的,由于判得不重,又沒有罰金刑或財產刑來調節,對于被告人而言,其經濟上沒有受到損失,并沒有受到實質性的懲罰。對于能夠積極退贓的,也只是將其所侵占的企業資金退出來,其在經濟上也沒有受到的損失。
4、現有的量刑實踐暴露出量刑不均衡導致司法不公的問題
量刑不均衡,是當前司法不公的一種比較突出的表現,量刑規范化的實踐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但由于刑法對于各個罪名的刑罰規定的幅度不同,在實踐中,量刑不均衡的問題有時還難以解決,影響了司法公信力,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在職務侵占犯罪案件中,刑法規定10萬元以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0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實踐中,由于共同犯罪占較大比例,對于一個案件中,涉案金額10萬元多一點點,沒有任何減輕情節,由于法定刑五年以上,即使退贓也不能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被判處緩刑;而涉案金額在20萬甚至30萬元以上,雖然法定刑在五年以上,由于有自首或立功等情節,在其退出贓款的情況下,就可以減輕處罰,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被判處緩刑。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前者的判決相對于后者來說就是不公正的,而對后者在這種情況下,不判處緩刑,顯然也是不公正的。
5、職務侵占犯罪危害的隱蔽性使其難以在早期被發現
職務侵占罪一方面侵害了單位對財物的所有權,由于企業原材料、資金周轉的特性,其對企業產生的危害在較短的時間內難以體現,只有當一個企業的此類犯罪較多或涉案金額巨大,達到一定的量時,其對企業所產生的社會危害性才會逐漸顯現出來,而此時企業的資金已被侵占多時。另一方面,企業資金通過變賣原材料、物資等形式低價流入市場,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對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危害也不容忽視。因此,職務侵占犯罪社會危害的隱蔽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對企業以及社會市場經濟秩序具有較大危害性。
6、企業制度不健全,管理與監督缺失
涉案的企業均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問題。特別是國有企業油田,由于油田地處偏遠的鄉村,職工在晚上加班時,沒有人對其進行管理,有時一人值班,就容易導致侵占原油的案件發生;有的企業對材料的進出沒有形成有效的制約,有時僅憑一人的簽字或經辦人打個電話,原材料就能出庫;有的企業對資金的收支沒有形成規范,一人收取的情況比較突出;有的企業對貨物的發出和送達沒有及時核對,給犯罪分子可趁之機。
三、懲治職務侵占犯罪、護航企業發展的措施
1、切實履行好刑事審判職能,加強對職務侵占犯罪的打擊
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做得好不好,能不能取得新成績,關鍵在于立足本職,找準定位,找準法院服務中心工作的“坐標支點”。對于人民法院來說,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最根本就是要恪守司法本職,立足執法辦案。對于法院來說,執法辦案就是服務大局。刑事審判必須立足于刑事審判職能,加強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在全國上下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形勢下,不僅要加強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打擊,為了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刑事審判要及時調整思路,在服務社會經濟發展,服務大局的前提下,切實加強對侵占企業資金的職務犯罪的打擊。
2、增強服務意識,努力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
近年來,隨著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活動的進一步深入,人民法院立足審判職能,服務企業發展的成效明顯。但刑事審判部門還存在重打擊,輕服務的問題,在服務企業發展方面做得還不夠,有必要重新定位和思考。如何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服務發展大局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務,更好地推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是人民法院亟需研究和解決的重大課題。刑事部門在對職務侵占犯罪進行打擊的同時,不能對犯罪分子一判了之,還要立足職能,增強服務,窮盡手段,盡可能地追回贓款贓物,積極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同時還要與民商事部門聯合,針對在刑事審判中發現的企業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共同進行研究,提出對策和建議,有的放矢,采取有效措施,為企業現獻計獻策,加強司法服務保障,更好地為企業發展服務,幫助企業在新形勢下健康有序發展,使之在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中發揮最大作用,
3、提高犯罪成本,增加財產刑,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從目前刑法的規定看,對盜竊、搶劫、詐騙、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挪用資金等侵財性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最高刑期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可以并處或單處罰金以及沒收財產,而對職務侵占犯罪只規定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沒有規定財產刑,因此,從法律規定看,我國刑法對職務侵占犯罪的打擊力度普遍輕于對其他財產性犯罪的打擊,從實踐中看,對其量刑也比較輕緩。職務侵占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不僅是公司企業的財產所有權,而且涉及職務行為,相對于單純的普通財產性犯罪,其社會危害性還是有別于其他侵財性犯罪的,因此可以適當提高職務侵占罪有期徒刑的幅度。對于數額特別巨大又不能退贓款的罪犯,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同時規定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個人財產,以此增加犯罪成本,使犯罪分子受到震懾。
4、加強對侵占企業資金犯罪的宣傳,強化內部的監督與管理
目前我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瀆職等職務犯罪的宣傳和預防比較重視,對于發生在企業中的有關職務犯罪關注得還不夠。針對企業管理層不重視,疏于管理,職工文化程度低、青年人居多,法制觀念淡泊的特點,人民法院可以深入企業運用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形式多樣地進行法制宣傳,重視示范效應,提升員工素養,在企業自覺形成知法守法、愛崗敬業的氛圍。與此同時,相關企業要建全制度,加強管理,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對于企業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在涉及企業的資金周轉、材料進出等環節,要進一步完善現有的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加大成本核算,形成相互制約行之有效的內部監管機制,堅決杜絕因管理上的漏洞而給企業帶來損失的情況發生。
懲罰是手段,保護才是目的。打擊侵占企業資金的犯罪,保護企業的正常發展,需要構建一條多樣化和全方位的懲治與預防體系。刑罰不是萬能的,司法資源也是有限的,刑罰手段不可避免的具有滯后性和高成本特點,單一的刑罰手段對于懲治職務侵占犯罪的效果是有限的,需要社會群眾、企業、司法機關的合力,才能達到護航企業發展、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