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的借條與欠條辨析
作者:胡發富 發布時間:2014-10-21 瀏覽次數:1749
[摘要]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民間資金的流動也日漸頻繁,民間私人間的借貸現象普遍存在。民間借貸的案子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逐漸擴大。在實踐當中,許多當事人由于缺乏對借條與欠條必要的認識或是出于習慣在書寫借據時沒有正確區分借條和欠條,導致在訴訟中出現了諸多問題,當事人甚至是一部分法官都容易混淆借條與欠條這兩種重要的民事證據,因此有必要對二者進行辨析,筆者結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法學界主流觀點和司法審判經驗對二者進行比較研究,是為獻曝之忱,供法學理論界、司法實務界和立法部門參考。
[關鍵詞]
共同點 區別 注意事項
一、借條和欠條的共同點
(一)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都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
(二)借條和欠條如約定了還款、還物日期則二者的訴訟時效相同,都是從其單據注明的還款、還物之日起開始計算,適用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
(三)借條和欠條的內容中通常都載債權人、債務人、標的物數額、日期等基本要素。
二、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一)兩者的含義不同。
“借條”,又稱為“借據”,“借據”是比較正式的叫法,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現代漢語詞典》規定:“借據”是指“借用別人的錢或器物時所立的字據,由出借人保存”;“借條”是指“便條式的借據”。“借”字,不但反映出借、貸雙方的借款合同關系,而且也反映出貸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14條規定,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關于借據的首次明確規定。
“欠條”,又稱為“欠據”,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現代漢語詞典》規定:“欠條”是指“欠別人財物所立的字據”。“欠”字與“借”字有很大的區別,“欠”反映的是一種“狀態”,“借”表明了債權關系是因為借貸而形成,欠條則無法表明債權關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3號》),其全文內容如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這是我國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使用“欠款條”的法律術語。欠款條實際上指的是欠條的一種。
(二)兩者反映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同。
借條是用以確認借款、借物的法律事實,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借款、借物合同關系,借條本身是借款、借物合同的憑證,每一個借條背后都是一個借款、借物合同。
欠條是欠款、欠物的憑證,是對欠款、欠物事實的確認,具有催款、催物的性質,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單純的債權債務關系。
(三)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
借條主要是因借款而產生的,當然也有因借物而產生的。
欠條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任何能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都能產生欠條,如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等等不一而足。
(四)兩者的舉證責任和訴訟風險不同。
一般來說借條的證明力是大于欠條的。在訴訟中,借條持有人只需向法院說明借款發生的事實經過即可,合法的債權收到法律保護。
欠條往往是接收人收到現金或者物品后向對方出具的一種書面憑證,能夠證明接收人接受了對方的錢或物,但是應當注意的是這時的欠條并不能夠當然的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持欠條向法院起訴的,除了需向法院說明欠條形成的事實之外,如果具欠人提出抗辯,則持欠條一方還需繼續向法院進一步舉證說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由此可見,債權人持借條和持欠條向法院起訴時其承擔的舉證責任和訴訟風險也是不一樣的。
(五)兩者在訴訟時效上不同。
對于注明了還款、還物期限的借條和欠條, 訴訟時效均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適用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
沒有注明還款、還物期限時,兩者的訴訟時效是有區別的:
對于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時間為兩年。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斷。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喪失勝訴權。
對于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欠條,出借人也可以隨時要求返還,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日起2年,同樣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從出具欠條之日起,兩年內不主張權利的,喪失勝訴權。
三、當事人雙方在借貸過程中簽寫欠條、借條時的注意事項
(一)字里行間應當緊湊,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間。
(二)最好在借條和欠條中簽明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三)簽名應當真實,應當當面簽寫,防止借款人或借條、欠條簽寫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后拒絕承認該借條或欠條。
(四)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借條和欠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和欠條。
(五)還款時間直接關系到訴訟時效的問題需要注意寫法。
四、結語
總之,民間借貸中的借條與欠條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兩個不同概念,全面、深刻、正確認識和運用民間借貸中的借條與欠條對于正確處理民事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市場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筆者結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法學界主流觀點和司法審判經驗對二者進行比較研究,作出系統論述,是為獻曝之忱,供法學理論界、司法實務界和立法部門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