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今年5月份的一個早上,我剛到辦公室沒有多長時間,就有一個電話打進來,“你是某某法官嗎,你好,我是胡某,我有個情況想當面跟您談一下,不知道您有沒有時間?”,原來她是我剛剛接手的一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二審案件的利害關系人,因為她不是我案件中的當事人,而且案件尚未開庭,所以我婉言拒絕了對她的接待,在掛電話之前,胡某說出了自己的想法,希望我們法院組織她參與這個案件的調解。

 

這是一家三口打官司,老母親張某狀告丈夫和兒子,認為后兩者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老伴將原本屬于老兩口的房子賣給了兒子,以惡意串通、損害自己的利益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本案糾紛訴訟至法院之前,案涉房屋在兒子與兒媳的離婚案件中已經被認定為屬于小兩口的夫妻共同財產,并且作了分割,男方雖然分得了房子,但是要另外補償女方近30萬元,并且該離婚案件的生效判決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正是之前打電話的胡某。老兩口與兒子之前在買賣房屋時所有的手續均經過公證處公證,包括三方的授權委托書,后來在訴訟之前,老母親張某的授權委托書被公證處以非本人簽名為由撤銷,但并沒有能夠證實非本人簽字的材料,后來經過了解,系張某天天鬧訪公證處,公證處最后沒有辦法才以上述理由撤銷公證書。案涉房屋賣給兒子后用于結婚,正是小兩口離婚案件中判給兒子個人所有的房屋。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老母親作為上訴人情緒激動,不斷地重復房子是她與老伴的夫妻共同財產,要求法院一定要確認買賣協議無效。原來本案的起因是這一家三口為了防止兒子因生效離婚案件判決的執行失去這個房屋。

 

之后的一個多星期,張某開始每天到法院大門口蹲守,而且每天上午、下午各來一趟,在幾次接待過程中,張某揚言,“你們誰把我的房子弄沒了,我就住到你們誰家里去”。庭長接訪時說:“是不是有道理不是靠跑法院的次數來決定的,只要有道理,不跑法院照樣贏得官司;如果沒有道理,跑的次數再多,也還是沒有道理。法院靠法律來辦案,不是看誰能跑能鬧”。聽了這一席話,張某果然沒有再跑到法院糾纏。

 

考慮到這一家三口打官司是因為害怕另案判決執行房屋,而且庭審中張某明確表態不可能調解,后來我試探性的問張某能否同意將房子過戶到自己的孫子名下,但張某說,“房子是我們辛苦半輩子得來的,不可能給任何人”。至此,調解似乎走進了死胡同。

 

從法律上講,這個案件作出判決并沒有什么障礙,但直接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可能導致辛苦半輩子的老人一無所有,法理與情理很難兼得,并且會讓本案未消解的矛盾與對立情緒在離婚案件的執行中升級,帶來新的執行矛盾。在左右兩難之際,我想起一個細節,之前胡某曾多次打電話,希望將房子過戶到其兒子名下。而且據了解,本案自一審判決結果出來以后,張某就拒絕胡某去探視自己的小孩,也許這就是一個突破口。鑒于本案的當事人與案外人胡某的矛盾比較大,我沒有急于通知各方見面調解,而是先通過電話聯系各方,了解他們的真實想法,十幾通電話下來,雙方的想法越來越接近,當面調解的時機成熟,經協調,本案的一審承辦法官及關聯案件的執行法官一起參與了調解。“辛苦了半輩子,掙下的房子被兒媳分走了一大半,如果是你碰到這樣的情況,你又怎么想”;“人家一個小姑娘嫁到你們家,給你們生了一個大孫子,最后卻要凈身出戶,怎么能說的過去”,調解過程中,這種 “換位思考”的提法得到各方當事人的認同,我們抓住雙方都爭奪小孩撫養權這一共同點,慢慢拉近雙方調解的差距,縮小到了只有一萬元的差距,最后,再通過執行法官出來解說執行案件的雙方利弊,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房子登記到與爺爺奶奶一起生活的小孩名下,張某的兒子給胡某一定的經濟補償,胡某同意終結另案的執行。本案與關聯的執行案件一并圓滿解決,各方皆大歡喜。

 

周一早上,雙方到法院簽訂正式的調解協議,當天雙方見面時的態度緩和了很多,而且胡某告訴我這兩天孩子一直在她身邊生活,臉上滿是幸福。百姓事無小事,法官對案件細節的把握直接關系當事人一生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