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的一天中午,李某與親朋好友在某酒店聚餐飲酒。散席后,醉醺醺的李某在無人照看的情況下,無視酒店在墻壁、門上張貼的“消防重地閑人莫入”字樣警示標志,誤入酒店地下室(該地下室無停車功能、屬酒店不對外開放的消防區域),不慎摔倒,無人察覺。因其許久未歸,家人四處尋找,終于在當天下午5點多在酒店地下室發現李某并立即將其送醫。李某因顱腦傷情較重,先后在無錫、上海兩地治療,共花費醫療費40余萬元。

2019年9月,李某訴至惠山法院,要求酒店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90余萬元。訴訟中,經委托司法鑒定,李某多處受傷部位分別被評定為八級傷殘、十級傷殘。經現場勘驗,酒店地下室部分樓梯高度較高且一側臨空,卻未安裝防護欄桿,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從李某被發現的位置看,李某是在樓梯下行過程中向臨空一側摔倒而受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李某飲酒后誤入酒店地下室,該區域并非營業區域,酒店也已通過在多處張貼“消防重地閑人莫入”字樣,盡到提示、警示的義務。李某無視提示,擅自進入,致損害發生,其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但因酒店地下室部分樓梯高度較高且一側臨空,卻未安裝防護欄桿,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且李某也確是在走下樓梯過程中向臨空一側摔倒而受傷,可見上述安全隱患與李某受傷的損害結果存在一定的關聯性,故酒店應在其未盡到該方面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內承擔次要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令酒店賠償李某13萬余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后語:為了更好地保護群眾在公共場所的人身、財產安全,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經營者或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但該義務并不是無限的,判斷經營者或管理人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需要審查經營者或管理人是否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通常應當結合保障義務人所從事的行業性質、經營特點,以及行為人是否盡到了自身注意義務等因素來綜合衡量。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如因飲酒等原因不能辨識自己的行為,需有人陪同、照看,如因缺乏辨識能力獨自進入公共場所,非他人原因而自行造成損害,要自行承擔相應責任,不但給自己的身心健康帶來嚴重傷害,也會造成人力、財力、物力的巨大損失。因此,大家在公共場所活動時,應做到言行舉止文明規范,遵守管理人作出的各項提示、警告,切勿作出危險行為、放任損害發生。而作為經營者或管理人,在公共場所及群眾可能涉及的非開放區域,都應勤勉地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職責和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設施設備等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經營者或管理人應將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建筑物、設備設施、救助藥物等配備齊全,并符合相應的標準或要求;二是在人員技能等軟件方面的安全保障,經營者或管理人對可能出現的危險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備足夠數量、有相應技能的安全保障與救助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