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法院出臺《安檢查獲違禁物品處置辦法》
作者:朱恩賢 發布時間:2014-09-15 瀏覽次數:903
近日,太倉法院出臺《安檢查獲違禁物品處置辦法》,就安檢人員在安全檢查過程中查獲違禁物品后采取的相應流程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除了重申“逢進必檢、逢包必開”的安檢守則之外,要求安檢人員按照公安部關于管制刀具認定標準進行甄別,一般刀具予以留置暫存。發現管制刀具、農藥、腐蝕性物品,爆炸物及自制危險器具的,一律予以扣留沒收。
同時,針對攜帶上述明顯帶有主觀惡意物品的當事人,采取登記信息、予以留置、匯報領導等方式,由領導指派相關人員進行處置,法警全程警戒,對其進行調查談話制作筆錄,視其認識、悔改情況作出批評教育直至司法拘留的處罰。對于批評教育后放行的當事人,必須由其作出不會再有類似行為的書面保證。
該《辦法》的出臺,使得安檢口安保人員對攜帶違禁物品的相關人員進行處置有了相應操作依據,防止了安檢口即使查出了違禁物品,最后也僅僅是沒收了事,無法對相關當事人起到警示教育的現象發生。對意圖不軌的人員起震懾作用,真正對機關保衛工作起到促進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