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連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連云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群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該案由連云區法院黨組成員、分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孫偉副院長擔任審判長,連云區人民檢察院杜麗君副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部分連云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商局、質監局、衛生局等單位工作人員及社區街道負責人旁聽、評議了該案庭審。連云區法院通過互聯網庭審直播平臺對該案庭審情況進行了同步直播。

 

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群華以在某批發市場做豆芽批發零售生意謀生。從2009年開始,他從劉某(另案處理)處學會了生產豆芽添加藥物的 “手藝”,常年租住在市開發區朝陽鎮某村某出租屋內,開始往自己每天生產的豆芽中非法添加“AB粉”、“無根豆芽素”、“920”等藥物,讓豆芽生長周期縮短、外觀“好看”。后公安機關經過走訪調查,發現其違法犯罪事實,當場扣押其使用AB粉等化學添加劑生產的黃豆芽和綠豆芽60余桶箱,共計4000斤左右(后經檢驗,其所生產的豆芽中均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另據被告人供述其生產的豆芽主要是在連云港市區某批發市場進行批發零售。

 

據公安機關介紹,公安機關在日常走訪檢查工作中,發現被告人張群華有生產、銷售有毒豆芽的重大嫌疑,經過調查后,在被告人出租屋內發現大量非法使用化學添加劑生產的豆芽,經檢驗,其生產的豆芽中均含有有毒有害物質。

 

據悉,AB粉與“920”(又稱赤霉素)及“無根豆芽素”(主要成分為6-芐基腺嘌呤),均系衛生部門嚴禁不得作為食品加工助劑生產經營和使用的非法化學添加劑。但在豆芽生產實踐中,該類化學添加劑卻是屢禁不止,歸根結底,是利益的驅動,因為這些添加劑通常能夠使豆芽生長周期從正常情況下的10天縮短為67天,并且豆芽無根須、長得快,增白、粗壯有“賣相”。但人長期食用這種“毒豆芽”后對身體有害。

 

庭審中,被告人供述其明知“AB粉”、“無根豆芽素”、“920”等藥物摻入豆芽、食用后對人體健康有害,為了讓豆芽外形美觀便于銷售,仍然往其生產的豆芽中添加非法物質,并且放任這些“有毒”豆芽在批發市場上銷售,流向人們的餐桌,危害人們身體健康。對此,被告人在法庭上數次哽咽:“我有錯,我認罪!”

 

公訴機關指控稱,被告人張群華在生產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銷售明知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當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本案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被告人戶口證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公告、被告人記賬本等書證,現場檢查筆錄及照片,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的檢測報告書等證據。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張群華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

 

連云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群華在生產綠豆芽、黃豆芽的過程中非法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法食品原料,并將以此方法生產的豆芽對外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庭審中自愿認罪,態度較好,量刑時可依法從輕處罰。綜上,依法判處被告人張群華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該案審判長孫偉副院長庭后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當前食品安全的形勢不容樂觀,一些經營者良知淪喪,致使這類案件呈高發趨勢。對此,我們司法機關對這類案件要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依法嚴懲這類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以確保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讓老百姓吃上放心的食品!

 

該案庭審當天也吸引了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的關注,十余名市區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全程旁聽了庭審。庭審結束后,連云區人大代表葛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各級執法、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管,決不能姑息損害食品安全的不法經營行為,我們覺得公安機關、衛生等部門還要繼續加大力度,要保障人民最基本的食品安全。隨著國家對民生的重視,我們的立法可能還要加大對這方面的懲罰力度。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7971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314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428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6次會議、2013428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

 

第九條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第二十條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