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豆芽案一審宣判 被告人被判刑二年罰金十五萬
作者:錢興紅、姜曉靜 發布時間:2014-09-09 瀏覽次數:819
連云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群華在生產綠豆芽、黃豆芽的過程中非法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法食品原料,并將以此方法生產的豆芽對外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關于犯罪數額的認定,根據查獲的數量及被告人銷售記賬小本上的記錄,按照被告人張群華的供述中關于銷售單價的最低額計算,法院依法認定為66 800元。被告人張群華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庭審中自愿認罪,態度較好,量刑時可依法從輕處罰。綜上,連云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群華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