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昆山法院行政庭對大氣污染企業鴻鈞公司進行了“突擊性”的回訪,法官欣慰的發現,在張貼執行令之后,鴻鈞公司專門花費了600萬元對其車間的廢氣治理設施進行了全部更換。經昆山環保局檢測,該設備的運行已經完全符合大氣污染治理的條件。

 

據記者了解,鴻鈞公司是一家美商獨資公司,位于昆山市長江中路35號,占地面積30畝。該地處市中心區域,附近多為居民小區,環境監管機構對其公司的生產極為重視。20139月,昆山環保局在鴻鈞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正在生產的5個電鍍車間內有5套廢氣治理設施,雖然正在運行,但通過吸收液PH值監測,均無法達到中和酸性廢氣的效果,故該5套廢氣治理設施均屬不正常運行,導致生產排放的廢氣直接污染大氣。201416,昆山環保局依法作出昆環罰字(2014)第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鴻鈞公司罰款13萬元,同時責令其恢復大氣治理設施正常運行。

 

201461,因鴻鈞公司在法定的三個月期限內既不履行義務、又不復議或訴訟,昆山環保局向昆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昆山法院于2014612作出(2014)昆環非訴行審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準予了昆山環保局的強制執行申請,同時制作環境保護執行令,明確記載“本院決定:昆山鴻鈞工藝品有限公司在昆山市長江中路35號住所地的生產,除依法報經昆山市環境保護局批準之外,應始終保持大氣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本執行令發布之日起,昆山鴻鈞工藝品有限公司如繼續違法生產,本院將依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關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應予以處罰的規定,予以處罰。”

 

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將是司法權運行的重大課題與長期任務。人民法院在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尤其關注行為罰的實施效果問題。因為從環境保護及生態修復的終極目的看,行為罰是環保行政處罰的內核——通過行為罰,消除環境污染或環境侵害帶來的公益損害也正是司法權的核心功能定位。對此,昆山法院把積極探索環境保護令狀制度作為2014年度的民生工程,通過對環境污染企業發布禁止令或執行令的形式,明確污染企業履行環境保護法定義務的時間、地點及相應的處罰措施,讓司法權迅速介入重大環境污染問題,最終解決行為罰的執行難問題。

 

作為全國首例大氣污染領域的執行令,其帶來的良好社會效果也是巨大的。鴻鈞公司積極整改,并向法院寄來書面的整改報告、生產場所照片、相關廢氣治理設施的買賣合同等材料。該公司負責人表示,通過法院發布的執行令,對環境保護的企業責任理解的更加透徹,同時還表態一定要做一個環保標兵。希望法院的執行令,能換來更多的綠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