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學生上鋪掉下摔傷案論學校事故責任認定
作者:趙春秀 發布時間:2014-08-13 瀏覽次數:1269
【案情】
12歲的原告伍某全托就讀于被告宿遷某小學。該校為學生宿舍每層樓安排一個宿管人員。
【評析】
依照《侵權責任法》,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如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依據該條規定,學校如對寄宿在學校的學生提供的臥具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則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即對于違反《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均應認定學校具有過錯。那么該案判斷學校是否具有過錯的標準為伍某使用的雙層床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是否有明顯不安全因素,是否有排除不安全因素的管理措施。
首先,根據中國輕工總會提出的GB/T3328-1997《家具床類主要尺寸國家標準》(GB10000-88《中國成年人體尺寸》)中,安全欄板缺口長度為0.5
第二,本案還查明,原告在被告處全托就讀,晚上在被告安排的宿舍睡覺,被告為每個樓層安排了一個宿管人員。原告受傷當晚,其睡覺時頭朝沒有護欄的一頭,對此,被告學校安排的宿管人員未予發現和制止。原告受傷時剛年滿12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見,學校對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并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臥具給12周歲未成年人,學校應當盡到更為嚴格的教育、管理責任,而學校的宿管人員對學生頭朝沒有護欄一頭睡覺,沒有發現和制止,更加重了其過錯。
第三,退一步說,對于作為未成年人的中、小學生,因其對居住上鋪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足,即使床鋪符合安全標準,學校因使用了雙層床仍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蓋因國家安全標準系工業產品的門檻性標準,也不是小學生臥具的選擇標準,且其法律的位階層級亦不可與民法等量齊觀。也即學校使用雙層床,則應提供保證學生安全的更為嚴格的看管、照顧責任,未盡到這一職責,應認定學校有過錯。
第四,學校事故案件的責任承擔并非學校承擔全部責任,還存在著受害人有過錯的情形,這就涉及到責任分配問題。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伍某案在判決時,結合該未成年學生違反學校和宿管人員要求的不應在沒有護欄一頭睡覺,也存在一定的過錯,為此,酌性確定學校承擔80%的責任,是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