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925凌晨5時許,胡某兵駕駛蘇HZ0837號轎車沿淮安市北京北路由南向北行駛時將行走在淮安市陽光魅力洗浴中心附近快車道內的朱寶兵撞傷。朱寶兵被送至淮安市第一人民醫院就治,于20091210死亡。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胡某兵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19971.52元。

 

事故發生在大雨天,現場被沖毀,也無其他證據相印證,故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被告胡某兵辯稱,對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事實不表異議。事發當日,天下著大雨,朱寶兵發生交通事故的地方無斑馬線,也無人行道口,我駕駛車輛的速度也不快,故我只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朱寶兵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對原告主張的數額部分有異議。

 

被告人保財險淮安公司辯稱,對公安機關認定朱寶兵被撞的事實有異議,對于公安機關做出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結論有異議,胡某兵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朱寶兵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形成三種意見:

 

一種意見,行人朱寶兵大雨天凌晨在快車道內行走,且附近無非機動車道入口,發生交通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駕駛員負次要責任。

 

第二種意見,行人朱寶兵大雨天凌晨在快車道內行走,且附近無非機動車道入口,駕駛員在發生事故時,沒有采取任何措施,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朱寶兵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第三種意見,駕駛員發生事故時未采取措施,且無證據證明行人有過錯,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審理查明,2009925515許,天下著大雨,能見度較低,胡某兵駕駛蘇HZ0837號轎車在淮安市北京北路由南向北的機動車道內載客行駛,行駛至淮安市鼎盛天地大酒店門前的機動車道時,胡某兵駕駛的車輛右側與行人朱寶兵發生碰撞,造成朱寶兵受傷。朱寶兵傷后被送至淮安市第一人民醫院救治, 200912101545朱寶兵經搶救無效死亡。住院醫療費209885.5元,門診醫療費1322.07元。事故發生后,胡某兵支付給朱寶兵親屬60000元。蘇HZ0837號轎車在人保財險淮安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認定的事實為:“2008925515許,胡某兵駕駛蘇HZ0837號轎車沿淮安市北京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鼎盛大酒店門前,與在機動車道內行走的朱寶兵發生碰撞,造成朱寶兵受傷,經搶救無效于12101545死亡。胡某兵反映發生事故前沒有發現行人朱寶兵,現場勘查、檢驗鑒定無法確認事發時行人朱寶兵行走的路線、方向和行走的狀態,且沒有其他證人和證據證明,無法確定該事故形成的原因,此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另查明:原告朱某蘭、朱某中、朱某西、朱某北系朱寶兵的子女,為朱寶兵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朱寶兵系城鎮居民,且居住在淮安市區。

 

還查明,2009年度江蘇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0552/年;江蘇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13153/年。朱寶兵住院期間由其子女護理和淮安華南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派人護理。

 

庭審時,原告提出要求被告人保財險淮安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優先支付精神撫慰金。原告在庭審過程中還主張在外邊購藥費用945元。

 

第二次庭審時,朱某蘭主張自己因護理父親產生誤工費2990元。

 

關于本案雙方具體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分析如下:

 

胡某兵在雨天,能見度不高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沿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過程中不慎與朱寶兵相撞。事故發生時,胡某兵的車輛雖載有乘客,但自交通事故發生至本院做出判決前,該乘客無法查找,本院也無法通過目擊證人了解朱寶兵被撞時雙方的情況。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到事故現場勘查、檢驗,也無法確認事發時行人朱寶兵的行走路線、方向和行走的狀態,同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胡某兵和朱寶兵在本起事故中雙方的責任也無法確定。鑒于朱寶兵被撞致搶救無效死亡與胡某兵的駕車行為有因果關系,盡管胡某兵的車輛在事故發生后,停靠在機動快車道上,朱寶兵被撞傷后躺的地點也在機動車道上,且無非機動車道入口,但據胡某兵反映,發生事故時沒有發現行人朱寶兵,可以認定胡某兵在發生事故時沒有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故胡某兵應賠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損失。

 

胡某兵的蘇HZ0837號轎車在人保財險淮安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人保財險淮安公司應首先在交通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關于第三者責任險問題,蘇HZ0837號轎車雖然還在人保財險淮安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由于第三者責任險屬于商業保險,故雙方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理賠或另案提起民事訴訟。被告的賠償范圍包括朱寶兵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尿墊費用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

 

經計算,本院確認原告的損失為:醫療費211207.57元、護理費124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40元、營養費1386元、交通費1300元、死亡賠償金102760元、喪葬費15833.5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處理事故人員損失2000元、購買雜物費用1300元,共計379747.07元。

 

綜上,人保財險淮安公司應在交通強制保險范圍內支付給四原告醫療費10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及朱寶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護理費、交通費、處理事故人員損失費等80000元,共計120000元;被告胡某兵支付給四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三項共計204133.57元和關于朱寶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護理費、處理事故人員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55613.5元。以上費用扣除胡某兵已支付給四原告60000元,胡某兵尚應支付給四原告199747.07元。朱敬中對胡某兵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交通汽運公司對朱敬中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胡某兵如還支付給原告其它費用,可從上述賠償款中扣減。

 

綜上所述,本院依法判決:

 

一、被告人保財險淮安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朱某蘭、朱某中、朱某西、朱某北關于朱寶兵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護理費、交通費、處理事故人員損失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20000元。

 

二、被告胡某兵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給原告朱某蘭、朱某中、朱某西、朱某北關于朱寶兵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護理費、交通費、處理事故人員損失費等共計199747.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