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時受傷,商家應承擔多少賠償責任?
作者:周殃玲 石中玉 發布時間:2014-08-11 瀏覽次數:1292
被告辯稱:張某在超市摔倒無異議,但在摔傷10個小時后才到清河醫院就診住院。在這10個小時中,其可能發生很多“事故與意外”。張某“右股骨頸骨折”是否一定在超市摔傷無證據證明。超市的購物環境良好,張某在摔倒過程中超市并無過錯。張某如系他人推倒應由推倒人負責。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超市在本案中是否盡到了“安全注意義務”,保證了張某的購物安全;2、張某“右股骨頸骨折”是否能認定在超市購物過程中摔傷;3、超市在本案中應承擔何種責任及具體數額。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原告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1、淮安市消費者協會證明一份,內容摘要:楊某于
證據2、江蘇省淮安市某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一份,內容摘要:(1)張某“右股骨頸骨折”傷殘程度為九級;(2)原告摔傷后在清河醫院就診用藥均屬合理;(3)傷后治療休息為3-4個月,傷后2個月內可給予護理及營養補助。旨在證明張某的傷殘等級,用藥、營養及護理費用情況。
證據3、病歷、出院記錄及醫療費收據。旨在證明張某摔傷后,到清河醫院住院就治,醫療費共計35217.19元。
證據4、護理人楊萍工資證明一份,該證據旨在證明護理人楊萍的工資收入情況。
證據5、原告戶籍證明一份。旨在證明張某的傷殘補助費應按照城鎮居民的人均純收入計算。
對于原告所舉證據,被告的質證意見是:證據1消費者協會證明真實性無異議,但在證明內容上該證據只能說明超市的負責人對原告摔傷表示了同情,不能證明超市認可了張某的傷是在超市所致;證據2司法鑒定意見書的真實性不表異議;證據3藥費無異議;證據4護理人楊萍的工資證明不予認可;證據5原告的戶籍證明不表異議。
經庭審質證,本院認證如下:證據1消費者協會證明說明張某在超市摔傷后,曾于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超市提出張某在摔傷后10個小時才到清河醫院治療,期間張某可能發生很多意外事故,故張某“右股骨頸骨折”不能證明是在超市購物時所致。對于張某在上述10個小時中,是否發生了其它事故超市未提供證據證明。而張某的陳述,超市對于張某在超市摔傷的認可,消費者協會證明及法醫鑒定書形成了認定張某在超市購物摔傷,造成“右股骨頸骨骨折”的優勢證據鏈。故能夠認定張某的傷是在超市購物時所致。
經審理查明:
本院認為,超市作為以顧客自選方式經營的大型綜合性零售商場,在從事商品銷售過程中,對消費者的生命、健康、身體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在促銷商品時,應維持銷售秩序,以防止因人流過多、擁擠而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疏于恪盡安全保障義務給消費者造成人身損害的,超市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費用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構成傷殘的,超市還需支付殘疾賠償金。本案中,超市在促銷商品過程中,因疏于管理,導致張某在超市購買雞蛋時摔傷,且張某在超市摔傷后,超市未能及時將張某送致醫院就治,應認定超市疏于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超市抗辯認為,張某在摔傷后10個小時才到醫院治療,期間張某可能又發生其它意外事故,故不能認定張某“右股骨頸骨折”是在超市摔傷的抗辯理由,因未提供張某又遭其它損害的證據,故應認定超市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超市提出張某就其損傷應向在超市實施侵權的行為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因雙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均沒有提供誰是真正的侵權人,故超市在承擔賠償義務后,如有證據可向侵權人追償。
根據有關規定,超市的賠償費用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經計算,本院確認張某的損失:醫療費35217.19元、護理費3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2元、營養費1080元、殘疾賠償金122228.8元、鑒定費1600元。
經調解不成,法院判決:超市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張某醫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合計163977.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