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中院開審“莫哈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作者: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4-08-01 瀏覽次數:1005
2009年12月以來,被告人徐維海利用連云港莫哈特建材有限公司和連云港莫哈特理財信息咨詢有限公司、連云港市莫哈特企業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先后在連云港市新浦區青年路、蒼梧小區、大慶東路和海州區等地設置門面店(分別別存款群眾稱為總店、蒼梧店、大慶路店、海州店),通過報紙、門面店的電子顯示屏、招聘店員朱秀珍等人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年收益18%莫哈特為你實力理財”等內容,以年利率15%-18%為誘餌,通過投資理財的形式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被告人徐維海利用吸收來的存款從事炒股、炒期貨、放貸等高風險行業,造成430人實際經濟損失為5364.17萬元。
自2010年開始,被告人徐維海先后在日照市的日照北路、黃海一路、海曲路、威海路、昭陽路分別設置門面店(分別被存款群眾稱為總店、黃海一路店、商會店、城建花園店、凌云店),通過報紙、門面店的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向社會廣泛宣傳,以“年息15%、零風險”等為誘餌,通過投資理財的形式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并利用吸收來的存款從事炒股、炒期貨、放貸等高風險行業,造成254人的實際經濟損失為2522.2102萬元。
被告人朱秀珍就任莫哈特理財青年路店長期間,介紹并吸收公眾109人共計1900.0萬元人民幣存款,并領取集資額提成獎勵38587.5元。起訴書認為,被告人徐維海在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從700多人處吸收存款,并將該款用于從事炒股、炒期貨、放貸等高風險行業,致使7900余萬元無法返還,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秀珍在任莫哈特理財青年路店長期間,介紹并吸收公眾109人共計1900余萬元人民幣存款,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