姨兄妹舉行儀式后同居生子,能否認定為事實婚姻?
作者:陳嬌嬌 發布時間:2014-07-30 瀏覽次數:1194
2014年7月,原告黃某以與被告徐某形成事實婚姻為由,起訴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原、被告訴、辯稱及審理查明情況
原告黃某訴稱,我與被告徐某系姨兄妹關系,1984年9月,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后于1986年12月生于一子,黃某某。婚后感情尚可,2012年起雙方因家庭經濟問題發生矛盾,2013年2月起原告遂離開家,現原告認為與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故原告具狀要求與被告離婚,夫妻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徐某辯稱,與原告感情尚好,不同意與被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徐某系姨兄妹關系.經家人撮合,1984年9月,舉行結婚儀式。后分別于1986年12月生于一子,黃某某,現已成年。后原告黃某已與被告徐某形成事實婚姻,現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原告黃某與被告徐某系姨兄妹關系,其之間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原告黃某與被告徐某系親姨兄妹關系,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應當是婚姻法禁止結婚的類型。
第一種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黃某與徐某在1984年9月舉行結婚儀式,后同居共同生活,其之間雖未領取結婚登記證書,但考慮黃某與徐某之間所生子女現年26周歲,應當認定為原告黃某與被告徐某之間形成事實婚姻,考慮到原告黃某與被告徐某系親姨兄妹關系,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應當是《婚姻法》禁止結婚的類型。其之間形成的事實婚姻違法了《婚姻法》效力性禁止性規定,原、被告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
第二種意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自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意見。形成事實婚姻應當以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為要件,事實婚姻與登記結婚的婚姻僅僅缺少登記要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