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生前具有園林綠化二級資質,2004628日起王某為被告某園林公司從事招投標工作,園林公司于2010年、2011每年均向王某支付5000元作為報酬,公司自20075月至20124月為王某在南京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自2012229公司的經營地由南京遷往句容后,公司自20125月起就中斷了為王某繳納醫療保險費用,直至2013913公司才為王某在句容市醫療保險部門補繳了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用。在此中斷繳費期間,王某因病先后兩次在江蘇省中醫院住院治療,第一次用去醫療費41463.89元(其中不予報銷費用為8132.14元);第二次用去醫療費40139.54元,兩次住院王某共有70846.46元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后園林公司為王某支付醫療費20000元,2013425,王某因病去世。20131023,王某的母親劉某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園林公司賠償王某生前住院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醫療損失。

 

被告園林公司辯稱:王某與公司之間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二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無需支付王某生前的醫療費。

 

本案爭議焦點是,王某與被告園林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被告是否應該賠償王某生前的醫療損失。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予以證明。本案中,王某參加公司業務,參與招投標,屬于公司業務范圍,并且支付相應的報酬,王某實際也完成了公司的業務,給公司謀取了利益。園林公司也是以員工的待遇給王某繳納了保險。根據王某的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園林綠化資質證書以及每年領取的報酬,且每年王某均按照公司的指示和要求參加招投標工作,其為公司提供的是長期的、固定的勞務,故可以認定王某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且王某的社保的確存在公司中止中斷繳納的事實。因此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履行的義務。根據醫療機構規定,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可以中斷,否則職工將無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本案中,公司中斷繳納王某的醫療保險費用,導致王某兩次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用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該損失應當由公司承擔。據此,我院最后判決公司向王某支付生病期間的醫療費損失共計人民幣4547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