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性少年司法的正義性
作者:張露 發布時間:2014-07-18 瀏覽次數:1217
摘 要:恢復少年性司法是一種新的刑事司法理念,它包括恢復性結果和恢復性過程。恢復性少年司法致力于恢復被犯罪行為破壞了的社會關系,在平衡被害人、少年犯和社區利益基礎上,實現滿足三方因犯罪行為產生的需求、恢復三方社會生活的實體正義和多方參與、充分表達、平等自愿和互相尊重的程序正義。恢復性少年司法彌補了傳統少年刑事司法的不足之處,從而真正實現社會正義。
關鍵詞:少年司法;恢復性司法;正義
恢復性司法是社會對犯罪的反應方式之一,它力求通過恢復性程序來達到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區復原的恢復性結果。[1]根據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運用恢復性司法方案與犯罪問題的基本原則》宣言草案的權威性界定:恢復性司法方案(restorative justice program)是指運用恢復性過程實現恢復性結果的任何方案。所謂恢復性結果則是指作為恢復性過程的結果而達成的協議。如賠償、社區服務和其他任何用以實現被害人和社會的恢復以及被害人和犯罪人關系重新整合的方案或反應。所謂恢復性過程則是指被害人、犯罪人和任何其他受犯罪影響的個人或社區成員積極參與解決犯罪產生的事務的過程。這個過程經常是在一個公正、不偏私的第三方的幫助下進行的,如調解等。[2]恢復性少年司法的基本目標在于平衡被害人、少年犯和社區之間的利益,努力促成這三者之間的和諧。從根本上講,恢復性少年司法在于追求和實現恢復性正義。
從古至今,關于正義的闡述一直持續著,正義卻從來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化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狀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3]可見,正義的內容十分豐富。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首創正義的定義是“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東西的永恒不變的意志”,西塞羅也曾把正義描述為“使每個人獲得其贏得的東西的人類精神的精神取向”。這兩位學者強調根據個人情況,分配社會資源和利益,滿足個人所需,各得其所,應當是正義之義。這樣的定義雖然具有“給予每個人應得東西的意愿”這一部分所強調的正義主觀向度的特點,但是這一內容卻成為以后法學家和倫理學家所不能超越的一道藩籬。[4]
后來,隨著各種實體正義理論的發展,一些學者開始從程序方面著手研究正義。美國著名的哲學家約翰?羅爾斯將正義視為一種制度,他認為:在某些制度中,當對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沒有在個人之間作出任何任意的區分時,當規范使各種對社會生活利益的沖突要求之間有一恰當的平衡時,這些制度就是正義的。羅爾斯所指的這種正義制度首先強調了實體權利和義務的分配,然后就是解決沖突時所要達到的平衡狀態,這應當是指一種程序上的公正。羅爾斯在其著作《正義論》中提出純粹的程序正義、完善的程序正義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義三種情形,背后貫穿著“利益主體參與程序并自主行使權利足以確立程序結果在道德上的可接受性”這一基礎性思想,其雖然沒有偏離關于正義理論的主觀向度中心,但是卻使的程序的某些要素的存在成為衡量程序自身公正與否的標準,即要強調承受訴訟結果的利益關系人,有機會參與程序過程、并有權提出利于己方的主張和支持依據、更能反駁對方,而且這一行為能夠實質性地影響程序的處理結果。[5]羅爾斯在前人實體正義理論基礎上,深入地研究了程序方面的正義,表現為更加全面的社會正義。羅爾斯所提出來的社會正義即社會基本機構(社會體制)的正義具有決定意義,可以說是正義之正義。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包括兩個層面,一是社會各種資源、利益以及負擔之分配上的正義,二是社會利益沖突之解決上的正義。前者可謂“實體正義”,后者可謂“形式正義”或“訴訟正義”。[6]
從法律上講,正義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實體正義就是通過法律公正地分配權利和義務,滿足個人在物質和精神等各方面的需求,促進個人以及社會的和諧發展。程序正義就是發生矛盾和沖突的各方主體通過積極主動地參與、提出自己的意見、進行深入的交流,達成協議等程序來達到實體的正義。恢復性少年司法所追求的正義是一種恢復性正義,是在尊重和平衡被害人利益、少年犯利益和社區利益基礎上,滿足和實現被害人、少年犯和社區各種需求,促進各方積極主動地參與到解決問題的程序中。恢復性正義包括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實體正義表現為滿足被害人、少年犯和社區成員三方在物質和精神方面的需求,恢復三方被犯罪行為破壞的社會關系,恢復正常的社會生活。程序正義則表現為被害人、少年犯和社區成員在相互尊重、地位平等的基礎上,積極主動地參與到解決問題的程序中,各方都有充分表達的權利和機會。恢復性少年司法在世界范圍內的興起,正是由于它體現出來的實體正義性和程序正義性。
一、恢復性少年司法的實體正義性
首先,恢復性少年司法有利于少年犯采取措施彌補對被害人的傷害體現了實體正義。刑事案件中,大多數被害人都不同程度地遭受到了身體、財產以及精神等方面的損害。因此,他們迫切要求在之后的糾紛解決途徑中各種需要能盡可能得到滿足。傳統的少年刑事司法認為,犯罪侵害的是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少年犯主要承擔了對國家和社會的刑事責任,通過牢獄予以懲罰,但是逃避了對被害人的具體責任。被害人所看到的只是少年犯某些利益被剝奪,不是實際償還給被害人被損害的利益。少年犯、被害人與社區的利益平衡被看做僅僅是在少年犯利益減損下的一種關系平衡。
恢復性少年司法則不同,它出于對被害人需求的切實考慮,要恢復的是犯罪所帶來的各種損失,主要是被害人的損失。在恢復性少年司法中,核心內容是被害人從少年犯那里獲得賠償。賠償被害人的損失雖然并不能抹殺犯罪帶來的影響,但它卻可以彌補和減輕被害人物質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對于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之后,重新開始正常生活和撫慰心靈上的傷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犯罪行為發生后,恢復性少年司法可以為被害人提供了完整、全面的犯罪信息,給予了被害人更多訴說的機會,被害人通過恢復性程序充分陳述其由于犯罪行為而遭受到的物質和精神損失,提出自己的明確要求,從而促使少年犯通過積極懺悔、真誠道歉、主動賠償、社區服務等恢復性措施滿足被害人的物質上和精神上的需求,主動彌補被害人,盡可能地使被害人恢復到犯罪行為發生前的狀態,恢復正常的社會生活。這種盡可能地滿足了被害人物質和精神等各方面需要的結果,對于被害人來說,無疑是正義的。
其次,恢復性少年司法有利于少年犯重新融入社會的目的體現了實體正義性。傳統模式下,一方面,少年犯與被害人相互仇視,司法結果無法從根本上化解雙方的矛盾。少年犯與被害人的對立使得少年犯無法清楚地認識自己的錯誤,悔悟意識差,這種模式這樣既達不到糾正犯罪的目的,也無法實現司法對少年犯的正義;另一方面,少年犯因為其犯罪行為而被貼上了犯罪標簽,這種標簽使得少年犯難以重新融入社區和社會,無法進行正常生活。
恢復性少年司法鼓勵少年犯、被害人與社區積極參與司法程序,通過面對面的溝通和理解,使得少年犯能夠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充分了解到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帶來的痛苦和傷害,從而激發少年犯的恥辱心,加深少年犯對被害人造成侵害的悔意,促使少年犯積極地、真誠地悔改,消除少年犯對被害人和社區以及社會的仇恨,在心理上達到一種平衡、和諧的狀態。少年犯通過各種恢復性措施彌補自己罪行帶來的損害,得到被害人的寬恕和社區及社會的諒解,能夠盡快地重新融入到社會中。恢復性司法秉持“向前看”的原則,通過矯正少年犯,減輕犯罪對少年犯的影響,充分地保障了少年犯的權益,滿足少年犯個體生存和發展的需要,有利于少年犯在未來的道路上筆直地走下去。這對少年犯來說,真正實現了司法的實體正義。
最后,恢復性少年司法促使社區恢復犯罪前的社會狀態體現了實體正義性。傳統少年刑事司法下,受到犯罪行為影響的社區及社區成員,因為無權參與司法程序,無法完全了解案件情況,總是一邊倒,站在被害人的立場上,敵視少年犯。這樣,社區關系就會處于緊張的狀態,無法恢復到原來的狀態。
恢復性少年司法彌補這種缺陷,在恢復社區關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社區成員通過參與司法程序中,可以充分了解案件的情況、少年犯和被害人雙方的意思以及犯罪行為發生的多方原因等。社區成員通過與少年犯和被害人的真誠交流,既會對被害人的不幸遭遇報之同情,又能原諒少年犯的犯罪行為,也可以在少年犯和被害人之間進行協調,協助雙方進行深入的交流和溝通。此種情形下,社區及社區成員會重新接受少年犯,幫助少年犯改過自新,使少年犯重新回歸到社區以及社會,也會在物質和精神上為被害人提供幫助,使被害人盡快恢復。社區關系也會隨著少年犯和被害人的重新融入而得到恢復。這對社區及社區成員來說,是實體正義的體現。
二、恢復性少年司法的程序正義性
從程序公正義角度說,恢復性少年司法鼓勵被害人、少年犯和社區成員在平等自愿、相互尊重的基礎上,積極地參與司法程序,三方面對面地交流、溝通,充分表達各方的意見。這種多方參與、充分表達、平等自愿、互相尊重的民主程序,當然實現了程序正義。
(一)多方參與體現程序性正義。
傳統的報應性正義觀使得少年司法同成人司法一樣側重于懲罰犯罪。在公權力主導的傳統少年刑事司法活動中,被害人處于司法的邊緣,常常被忽略;少年犯在國家強權面前,權利難以得到切實的保障;受犯罪行為影響的社區成員無法參與其中,訴求更是無從談起。恢復性少年司法,促使國家公權力以協調者身份中立地介入,從而使被害人一方、少年犯一方和社區成員一方這三個受到犯罪行為影響的方面進行會面、交流,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
首先,公權力以中立模式介入體現程序的正義性。傳統模式下,檢察機關和被告人,按照國家審判機關的程序要求,由審判機關主導處理糾紛,公權力控制著程序的進展,這種以公權力為中心的程序不能實現正義的要求。在恢復性少年司法中,由沒有利害關系的協調者進行居中說合,幫助參與各方進行溝通。既不能與案件參與者任何一方有任何利益關系,也不能帶有任何偏見地參與其中。主要是保證會面、交流以及達成協議這整個過程的順利進行,提供相關的法律知識,糾正恢復性少年司法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不法行為,見證參與各方所達成協議的法律效果。
其次,被害人作為主體參與程序體現程序的正義性。傳統的少年刑事司法中,國家公權力優先,主導案件的進展。作為受犯罪行為直接影響的被害人卻被剝奪了主體地位,被動地接受法庭的調查,充其量就是作為證人參與其中。這樣必然會出現被害人權益難以保障的情況。然而,恢復性少年司法則主張,被害人的個人利益是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客體,也是最為重要的客體。被害人主體地位受到恢復性司法的重視,甚至作為司法的核心出現在恢復性少年司法程序中。
再次,少年犯作為主體參與程序體現程序的正義性。傳統少年司法制度雖然越來越重視少年犯的權利保障,但少年犯仍然處于弱勢地位。恢復性少年司法強調對人主體性的尊重。在恢復性司法過程中,司法權讓渡給作為當事人的被害人和加害人,他們被賦予提出主張和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利。[8]少年犯在恢復性少年司法程序中能夠更好地了解事態的發展,享有更多表達意見的機會,能夠與被害人平等地對話,作為與被害人同等地位的主體參與司法過程中。
最后,社區成員積極地參與程序體現程序的正義性。在傳統模式中,遭受犯罪行為影響的社區成員是無法在法庭上發表任何意見的,最多作為證人參與其中,或者旁聽案件的審判。恢復性少年司法認為,少年犯罪是社區中的少年侵害社區中個人的權利的行為,因此,對犯罪行為的處理應該充分發揮被害人和少年犯的作用。再者,由于犯罪是在社區發生的,會對社區成員的安全感、對社區的安寧和成員間的關系造成不良影響,因而社區成員也應在犯罪的處理過程中發揮積極的作用。[9]犯罪行為的發生表明社區在積極地創造和諧安寧的生活環境過程中出現了不可忽視的問題。要使社區恢復以往的安寧,社區必須參與恢復性少年司法過程中,并且從以下兩點著手:其一、社區及其成員通過參與程序而了解被害人由于犯罪行為產生的需求,給予被害人物質上的援助和精神上的支持,幫助被害人擺脫因犯罪行為產生的恐懼心理或者報復心理,促使被害人重新融入社區生活。其二、社區及其成員通過參與程序獲得犯罪的真實信息,給予少年犯真誠悔過和承擔賠償的機會,為少年犯回歸社會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社區及其成員不僅要對少年犯加以監督,而且要切切實實地關心少年犯的生活和學習等各方面,使少年犯盡快從犯罪行為的影響中走出來,過上正常人的生活。
(二)充分表達體現程序性正義。
眾所周知,在傳統少年刑事司法中,無論是法官主導的糾問式司法程序,還是當事人主義的司法程序,被害人和少年犯都受制于法庭紀律,無法充分地發表其意見。恢復性司法賦予各方充分表達的權利,讓各方都能夠言盡其意。
首先,恢復性少年司法賦予了被害人充分表達的權利。傳統的少年刑事司法中,除了自訴案件,被害人只能作為刑事附帶民事的原告出庭,發表自己對于民事處理方面的意見。恢復性少年司法認為,在對犯罪的處理中,被害人和少年犯應當發揮決定性的作用,應當允許他們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處理發生在他們之間的糾紛和沖突。雙方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意愿來處理這種沖突,以恢復原來法律所確定的良好狀態。在恢復性少年司法中,被害人可以就犯罪行為的影響、少年犯的處理、自己所遭受到的損失等多方面發表意見。恢復性少年司法重視被害人的權利,充分傾聽被害人的心聲,通過了解他們的需要而更好地滿足他們的需求,從而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全面地保障。
其次,恢復性少年司法賦予了少年犯充分表達的權利。我們知道,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對少年犯的處理結果直接影響著該少年的未來人生以及整個家庭,甚至會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而且未成年人易受年齡、智力、家庭環境、社會經驗等方面的影響,其犯罪往往呈現出一下特點:其一、少年犯作案動機和目的單純,主觀惡性較小。其二、少年法制觀念淡薄,犯罪具有初發性和偶發性。[10]其三、低齡化趨勢明顯。未成年的犯罪大多是15-17歲的青少年,但目前已不乏11、12歲的低齡少年。[11]其四、少年犯的文化素質偏低。據統計少年犯初中以下文盲、半文盲的占總數的90%以上。其五、少年犯再犯比例較高。在現代刑罰結構以監禁刑為主,這種刑罰方法使少年犯脫離社會,成為其重新犯罪的誘因之一。在監禁過程中,少年犯很容易受到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從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傳統的少年刑事司法模式下,少年犯幾乎完全依靠辯護人。辯護人雖然代其發言、表達其意,但是辯護人畢竟不是本人,對案件的真實情況和少年犯犯罪時的真實想法等無法徹底地了解,所以不能完全表達出少年犯對犯罪行為的想法。恢復性少年司法下,少年犯有了充分表達的權利,可以針對自身情況、家庭情況以及其他生活環境情況,將自己的犯罪動機、犯罪過程、以及犯罪后的悔意、道歉、賠償等全面地講述給被害人等其他參與人聽,讓被害人和社區成員能夠全面了解少年犯的問題,在諒解的基礎上,達成最后協議并且幫助少年犯改邪歸正。
最后,恢復性少年司法賦予了社區成員充分表達的權利。傳統少年刑事司法中,社區成員沒有發表意見的權利,無法充分表達社區成員對少年犯罪問題的看法。然而在恢復性少年司法中,社區成員被賦予了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社區成員參與到程序中,與被害人和少年犯進行深入的交流、溝通,就犯罪對社區所造成的傷害以及犯罪行為表達意見,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要求并接受犯罪人的真誠悔罪和道歉。
(三)平等自愿的程序正義性。
傳統的少年刑事司法中,被害人、少年犯是相互對立的,并且被動地參與到司法程序中的。在恢復性少年司法中,被害人、少年犯和社區成員都是自愿、平等地參與到解決問題的程序中的。恢復性少年司法特征之一就是充分尊重被害人和少年犯的主觀意愿,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會面和交流,不以不合法的手段迫使被害人或少年犯參加恢復性少年司法程序或者接受恢復性少年司法結果。各方都是程序的主體,自由地表達意見,自由地作出選擇和決定,任何人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其他人。作為中立者的協調者,也不能對任何一方施加壓力,不能讓“權力”大于“權利”。自愿首先體現在各方自愿參與恢復性程序,其次是犯罪人自愿地承擔責任,最后是恢復性司法的處理結果得到各方的自愿接受和最后遵守。[12]
被害人接受恢復性司法程序必須和少年犯站在一個平等對話的平臺上,雙方不能存在任何利益牽制。雙方應當平等且真誠地溝通。少年犯的悔罪和賠償應當出于完全認識到自己的罪行和真誠的歉意,被害人對少年犯的寬恕和諒解應當是發自內心的。這樣才能真正恢復雙方之間的社會關系。
(四)相互尊重的程序正義性。
傳統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害人因為其常常被忽略而不被尊重,少年犯因為其罪行而處于被批斗、審判的地位,往往也不被尊重,社區更被排除在程序之中,處于對立的被害人對少年犯更是指指點點或者破口大罵,少年犯毫無尊嚴。然而在恢復性少年司法中,這一局面得到改善。
首先,在觀念上更加尊重少年犯。認識到少年也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本質上和成年人是處于平等地位的。他們有也應該有自己獨立的需求和想法,不應該被成年人的想法左右。少年的違法犯罪行為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甚至社會、家庭、學校應該對少年的違法犯罪行為承擔更多的責任。[13]
其次,在處理問題過程中更加尊重少年犯。讓被害人、少年犯和社區成員面對面地進行真誠的交流和溝通。在溝通過程中,被害人和社區成員不戴有色眼鏡看待少年犯,不對少年犯指指點點,給少年犯留有一定的尊嚴,平心靜氣地針對問題、解決問題。
最后,在處理結果上更加尊重少年犯。恢復性司法本著“向前看”的原則,通過少年犯真誠懺悔并主動承擔責任、被害人得到賠償并諒解少年犯等來恢復受到影響的社會關系,但最重要的目標還是促使少年犯重新回歸社會,過上正常生活,重建其學習成長發展道路。所以,其處理結果應當是尊重少年犯的未來,有利于少年未來的發展。
結語
恢復性少年司法理念是一種新型的少年刑事司法理念,它強調恢復被犯罪行為破壞了的社會關系,使各種關系恢復到原來和平的狀態,更符合人們的愿望和社會正義的要求。恢復性少年司法滿足了被害人、少年犯和社區的各種利益和需求,幫助被害人、少年犯和社區盡快從犯罪行為的陰影中擺脫出來,回歸到正常的社會生活當中。尤其對少年犯來說,幫助其重新認識自己,改正錯誤,真心悔過,再次融入社會,免受犯罪標簽的影響,為少年犯的未來更好地發展提供了可能性。少年恢復性司法從程序和實體兩方面實現了社會正義,彌補了傳統少年刑事司法只注重程序公正的缺陷,在處理少年犯罪問題上所體現出來的理念符合和諧的時代主題,符合人類追求的正義價值觀,必將在少年犯罪問題的處理上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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