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基層法院執行干警心理健康維護機制的構建
作者:張俊 發布時間:2014-07-15 瀏覽次數:1351
強制執行是當事人權利義務得以實現的關鍵環節,執行工作的性質和任務對執行干警的司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隨著社會生活中深層次矛盾的凸現,司法的職能作用日益彰顯,執行干警所面臨的角色壓力也日益增大,特別是承載著全國90%執行案件的基層法院的執行干警儼然成為“行走在刀尖上的舞者”,獨自承受司法重任。執行干警獨立的司法人格和健康的心理狀態是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實現職業價值的內在動力,本文以江都法院執行隊伍現狀為研究視角,運用社會心理學方法解析基層法院執行干警心理問題的現狀和原因,以期構建執行干警心理健康維護機制,培育其積極向上的工作狀態。
一、江都法院執行工作概況
(一)執行案件現狀
基層法院作為全國四級法院中定紛止爭的第一站,近年來,隨著訴訟門檻的不斷降低,法院受理案件數急劇增加。并且,隨著金融危機影響,各種欠款、勞務、建設工程糾紛案件更是大量涌入,法院面臨前所未有的“訴訟爆炸”。自2005年以來,江都法院執行收結數量呈不斷上升趨勢,2014年上半年已逾2000件,人均結案150件。
江都法院作為基層法院,處于司法工作的最前沿,面對著廣大農村和農民,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案件的數量大量增加,特別是傳統民間糾紛案件如離婚、“三養”、借貸、相鄰關系、人損財損等占了相當大的比例,案件處理上相當纏手,稍有不慎,就會造成矛盾激化。2008年至2013年,新類型的商品房買賣、拆遷安置、債權分配、執行異議等案件涌入法院,案件類型日益復雜,執行難度加大。轄區地域特點、風土人情不一,遠距市區的武堅、小紀鄉鎮,行車需一個多小時,出行極不方便,執行干警須深入現場辦公和全天候執行,而民風彪悍的浦頭、大橋等地,歷史好訟,執行任務甚重。
(二)執行隊伍現狀
初步統計,江都法院執行干警的在編人數僅有少量遞增,目前共計在編干警21人,其中本科以上學歷5人,8人具備審判職稱。三年內,因退休、工作調動等原因,共有5名干警離開執行部門,經公務員招錄及內部調動等渠道新增4人。江都法院執行工作的現狀是人少案多,工作壓力大,但事實上,為確保案件質效,除常規執行案件外,執行干警們應對績效考核,涉執行信訪矛盾排查、化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方面的工作,為抓好工作進度和質量,干警們不得不經常加班加點,“5+2”、“白加黑”等工作模式,也讓不少干警深感壓力巨大,嚴重的超負荷運轉已嚴重影響到干警的身心健康,60%以上的干警處于患病或嚴重亞健康狀態。
為了堵住“老賴”,江都法院執行干警們不管酷暑、寒冬、夜間、清晨、雙休、春節都奮戰在與“老賴”之間的 “游擊戰”上。如果找不到人,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難以調查,下一步工作也無法開展,當事人不理解,執行干警常挨罵受威脅。即使千辛萬苦找到了人,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執行干警的萬般努力也只能付諸東流,最后可能換來的是身心俱疲,無果而終。同時,隨著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各種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案件難度不斷增加,干警面臨著前所未有的考驗,而有關的法律規定相對空白或不夠完善,造成辦案的難點。面對不斷顯現的法律盲區,干警在斷案中不斷經歷著挑戰,必然帶來很大的心理壓力。
二、江都法院執行干警心理健康現狀
心理健康是干警身體健康的重要部分,也是干警進行法律思維的重要前提。心理健康是指一種高效而滿意的、持續的心理狀態,執行干警是一個特殊的職業群體,但他們與普通人一樣在工作和生活中會面臨種種壓力,會出現心理障礙和心理危機。因其職業的特殊性,干警面臨的壓力又有其特點。筆者最近對江都法院執行干警的一次調查表明,超過半數以上的干警認為自己存在心理問題,成了心理上的弱勢群體。大致梳理,執行干警這一職業群體存在的心理問題和癥狀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焦慮抑郁心理。不少干警感覺工作壓力過大,工作頻率過快,工作要求過嚴,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因擔心出現差錯而時時如履薄冰,常常處于一種“案未結、心難安、情難穩”的壓抑狀態,此時若外向人格易表現為浮躁、失眠、精神緊張、坐立不安等焦慮癥狀,內向人格易表現為苦悶、悲觀、失望、無精打采、生活的興趣和熱情減退等抑郁癥狀。各種各樣的當事人對執行干警過高的期盼及不合理的訴求,使其經常會處于壓抑緊張的狀態,難有舒緩平和的心境。遇到無理取鬧的當事人時,干警極易出現情緒沖動,但嚴格的職業紀律約束又不得不讓他們極盡耐心地壓抑自己,久而久之,導致這種緊張焦躁的心理越來越嚴重,多數干警為此寢食不安,經常感到身體不適。
2、職業倦怠心理。大多執行干警都想到審判或綜合部門工作而不想到執行一線辦案。一些年輕干警即使辦案,也寧愿選擇簡單的案子,不想辦疑難復雜的案子,存有畏難情緒。有的存在著逃避心理,害怕分案,機械辦案等。當事人輸了官司遷怒于干警,贏了官司執行不到位亦怪罪于干警,這使得干警始終處于矛盾中,必須承受多方面的壓力和風險。有的抱怨多勞不能多得,反而容易出錯,久而久之表現為每天到單位上班,無精打采,垂頭喪氣,對同事疏遠、冷漠,對當事人態度惡劣,還表現為信心缺失,自我評價低,不愿意與他人合作,合作成功率低等。
3、價值失衡心理。付出與回報嚴重倒掛是造成執行干警失衡心理的主要因素。工作壓力大,職位調整機會少,法院對干警的業務要求更高、管理更嚴、責任更重、工作更累,但在有關待遇方面則是地位偏弱、經費偏少、工資偏低、條件偏差,干警們辦案多少難與收入掛鉤,加劇了心理上的不平衡。有的干警不滿現狀,羨慕黨政領導機關干部提升機會多、晉升快、辦事方便,不能安心工作,主要表現為好發牢騷、敵對性強、易激惹、好猜疑、浮躁等心理癥狀。
4、無端強迫傾向。每天高強度的工作,加之干警工作對準確性要求高,許多執行干警和書記員或多或少會出現強迫性的心理傾向。具體表現為經常毫無必要的擔心自己是否工作疏漏,時刻擔心案件出錯,執行措施是否過失,反復核對已寫好的賬單,信件或文稿等,經常認為自己的細小的差錯就會引起災難性的后果。常見的心理健康問題為神經衰弱、失眠、焦慮和高度的警覺。
(二)執行干警職業風險
法院干警職業本來是法治社會最令人崇敬、最令人羨慕、最穩定和最有保障的職業,執行干警作為公正的化身、正義的守護人,長期以來為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出了巨大努力。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司法功能滯后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法院已成為社會各種矛盾的“顯示屏”,始終處在風口浪尖上,其所承受的壓力和責任越來越大,職業風險也越來越高。絕大多數基層法院執行干警心理壓力巨大,缺乏職業尊榮感,甚至自比為“最低法院的最低干警”。作為社會各種紛爭最終化解者的執行干警也處在社會焦點和矛盾漩渦之中,已經成為一種高風險職業。近年來,執行干警涉嫌違法犯罪事件曝光的不少,侵害干警人身權及其他職業權益的惡性事件亦層出不窮,涵蓋人身安全風險、職業穩定風險、司法技術風險的職業風險問題已經悄然侵蝕著執行干警的內心。
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捍衛者,執行干警如果自身安全都難以保障,何談維護司法的權威,又何談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這有可能造成大量優秀法律人才的流失,以致于威脅到司法隊伍的建設。如果執行干警長期處于亞心理健康狀態,肯定會對執行工作可持續發展帶來一定的影響和威脅。一些干警對待當事人的態度應激性地反應為“冷、硬、橫、推、拖”,必然會影響辦案質量,使干警形象大打折扣。面對“得罪不起”的各種關系,干警們內心焦慮,無所適從,謹小慎微、如履薄冰的心態和苦衷卻表現得淋漓盡致。常常被跟蹤、謾罵、攻擊、侮辱甚至毆打,執行任務繁重,政治待遇較低、經濟待遇下降、辦案風險大、社會評價差,導致群體性司法尊榮感在現實中漸漸消弭,原有的榮譽和光環慢慢褪去
三、江都法院執行干警心理現狀原因
執行部門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穩定的心理素質是辦好案件的基礎,也是應當貫穿于辦理案件始終的思想情緒。執行干警的心態如何,將會對司法活動產生直接深遠的影響。在現實社會中,作為守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神圣使命的干警不可能超脫于普通人之上,也會回歸凡人的本性,有生活的壓力,有職業的競爭,也有人際的困惑,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視。
(一)職業原因
1、工作要求高。隨著各種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案件難度不斷增加,必然帶來一定的心理壓力。執行干警工作嚴重超負荷,在處理這些案件時,需要投入數倍的時間和精力。執行案件不能再滿足于就案辦案、機械司法,必須立足于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有機統一。執行案件的程序要求愈加嚴密,干警必須嚴格依照精細的程序和操作規則來執行每一件案件,個案執行的工作量也在不斷增大。
2、糾紛處理難度大。案件的當事人各有特點、各具情態,綜合素質差別大,法律知識迥異,無形中增加了干警的工作壓力,使得干警精神始終處于高度緊張狀態。隨著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的一些深層次矛盾日漸顯現,大量新型的、疑難的、復雜的以及群體性糾紛訴至法院,這些案件矛盾更加尖銳、利益更加多元、法律關系更加復雜,處理難度更大。另外,近年來無財產可供執行信訪案件工作壓力越來越大,執行救助杯水車薪,化解難度很大。
3、付出與收獲比例失調。近年來,基層法院受案數量呈不斷上升趨勢,就江都法院而言,每年的案件都以近50%的速度遞增,而執行一線的人員增長的速度遠不及此,“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但與繁重的工作相比,基層法院的干警職級待遇、職業保障等仍未予工作量掛鉤,挫傷了干警的積極性。干警作為自然人同樣要面對親屬失業、子女求學、大病住院、房價高漲等經濟難題,都需要有一個優厚收入才能斷絕后顧之憂,全身心投入去辦案。客觀地說,國家對司法干警素質的要求高于其他職業,而在保障方面卻等于或低于其他公務職業,兩者的反差極易造成干警心理的失衡。
4、接收到的到負面情緒多。干警每天面對的是當事人的負面信息,身處辦案一線的執行干警們由于長期零距離處理糾紛,不可避免要受到當事人負面情緒的影響。執行干警一方面在面臨權力干預與公正司法的抉擇時備受精神壓力,另一方面在面對情緒失控的當事人時又備受人身攻擊。承辦案件的干警總是處于矛盾的漩渦中心,自然而然受到各種不和諧因素的裹挾。
5、不科學的監督考評機制。目前我國司法權力監督制約機制中仍存在著不恰當、不合適、甚至是越位、違法的監督,嚴格的干警績效考評機制和制度約束機制等各項指標如座座大山壓頭,使干警時刻處于緊張焦慮之中,工作束手束腳,身心難以放松。目前,在社會整體法律意識不高的條件下,干警的各種執行行為要承受來自社會各方面的懷疑和“監督”,情況反映、領導批示、投訴舉報、人身威脅、錯案追究等等經常困擾著執行干警們。在司法公信力不夠高和當事人法律知識欠缺的情況下,即使案件的執行從程序到實體都沒有任何瑕疵,被執行人也往往會主觀臆斷或者猜測,進而遷怒干警,或者反復纏訴鬧訪。
6、司法安全形勢嚴峻。基層法院往往由于財政緊張,安全防范設施不夠健全,在突發性事件面前,反應力度不夠,難免缺乏相應的應急機制和處置措施。執行干警受侵害的地點是不確定的,既可能在法院審判區或辦公區,也可能在外出辦案現場,還有可能在干警上下班的路上,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在一般人看來,也許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更為危險,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歷來受到嚴格限制,其人身危險性沒有想象得那么大。執行干警人身受侵害事件大量集中于民事糾紛,特別是離婚、贍養案件中的當事人,往往情緒處于極度不穩定狀態,干警更容易成為侵害對象。
(二)個體原因
1、精神生活匱乏。基層法院執行干警工作量大、生活圈子小,許多干警在單位辦案,經常加班加點工作,就連吃飯、睡覺腦子里浮現的也是案件,連續多年不能休假。這樣下去,即使有少量的休息時間,大多也是蝸居在家,看看電視、讀讀報紙、拉拉家常,沒有機會享受到更加豐富的精神生活。與普通人一樣,干警也有自己家庭、父母、妻子、兒女,但由于職業的需要,干警把大量的時間精力投入工作中,往往無暇顧及家庭感情,對父母、孩子缺乏關愛,與配偶缺乏溝通,總感覺對他們虧欠太多,內心有愧疚感,也有危機感。
2、人性的弱點。干警是堅持公平正義的職業,而這一職業必然要求干警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奉獻精神,具有一顆淡泊恬靜、能忍受孤獨的心。許多基層法院干警有不現實的理想、有過高的期望,對所從事的職業缺乏足夠的認識,對工作中的缺點缺乏自我剖析,對工作的結果缺乏客觀的評價,各種誘惑層出不窮,稍有不慎,便很可能在思想上產生偏離,進而違紀違法。
3、人情關系牽絆。基層法院的執行干警大部分是當地人,無可避免的會有許多關系網,干警在辦案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單位領導、同事“打招呼”的情況,有時原告與被告雙方都有求情的人。一旦辦到“關系案”,干警就要權衡再三,甚至夜不能寐,無所適從,造成很大壓力。
4、輪崗制度運行失范。復雜多變的社會環境與形勢,使得基層法院的執行干警自我更新知識的速度不能適應司法形勢的需要,一些基層法院內部人員流動緩慢,一旦被分配到執行部門,基本上就在這個部門埋頭苦干幾十年,崗位交流制度得不到實施,導致執行干警很少有時間有精力系統地鉆研法律知識,干警們綜合業務知識相對匱乏。
5、自身抗壓能力弱。有些干警個人成長經歷比較順利,人生幾乎沒有大的波折,因而,遇到工作中的困難時,難以調適自己的情緒、舒緩自己的壓力,長期積郁心中,難免產生心理問題。還有些干警思維局限,遇到問題想不到從正反兩方面進行思考和理解,往往把憋屈壓在心里,進而產生心理問題。
(三)社會原因
1、社會地位不高。黨政部門、上級部門領導時常讓干警獨立辦案受到制約,法院工作常常要服從于區域社會政策,如綜合治理、社會矛盾化解等。加之法院是矛盾的集中地,許多信訪、上訪案件都集中在法院來化解。較低的薪金使基層法院執行干警的社會地位難以真正體現和得到提升,不少基層法院執行干警產生了失望落差。
2、公眾期望過高。對于基層執行干警而言,面對的很大一部分當事人來自鄉土社會,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對于一整套高度專業化的程序和術語當事人難以理解,而一旦執行結果與自身預期不一致則遷怒于干警。市場風險和訴訟風險轉嫁于執行干警,干警正常的司法行為變成其與當事人個人利益的直接沖突,牽涉了大量精力,其間引發的心理壓力使干警不堪承受。
3、新聞媒體的壓力。揭露獨立司法中的腐敗現象,反對司法權的濫用,是新聞輿論監督的重要使命。現階段,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規范,我國媒體經常出現“媒體司法”現象,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在媒介的事先報道,或者在報道中有意識的摻雜對司法結果的猜測和價值導向下,會讓公眾在執行前就對干警形成共同的期待,面對社會大眾的期待壓力,即使是有良好職業技能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干警,也難保不受干擾,從而使干警限入選擇道德正義與法律正義的兩難境地。
4、群眾對司法工作的需求逐步提升與干警適應能力的矛盾沖突。人民群眾的思想觀念有了很大的進步,對法律和司法也由從前的盲從迷信到如今的客觀冷靜,對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他們不僅要求裁判公正,還期待司法過程的公開透明;不僅要求法院能保護他們的人身財產安全,還期待能讓他們擁有更多的訴訟權利;不僅要求知道法院的司法活動,還期待能積極參與、加強監督;不僅要求保障其合法權益,還期待能給予涉弱勢群體更多的司法救助和人文關懷;不僅要求干警清正廉潔,還期待他們更加親民愛民,為老百姓提供更加便利的幫助。但客觀上,干警們尚不能完全適應這種高要求,仍需時間予以應對,壓力便可想而知。
四、基層法院執行干警心理健康維護路徑
執行干警身心健康不佳,會導致司法效率低下,妨礙執行公正,影響廉潔執法。因此,建立健全干警身心健康保障機制,塑造一只健康向上,精神飽滿,能征善戰、有勇有謀的特別能戰斗的綜合素質較高的執行干警隊伍,多策并舉建立干警職業保障體系迫在眉睫。執行干警亟需建立有效的心理健康維護機制,重塑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以良好的心理狀態來面對壓力,處理問題,在本職崗位上更好地發揮才干,最終實現法院事業的跨越發展。
(一)提高干警的職業素養
1、提高干警的綜合素質。“除了干警的人格,沒有其他東西可以保證實現正義。”從干警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道德素質方面著手,培養大局意識和法律信仰,提高執法水平,在司法實踐中積累司法經驗,提高干警處理案件的掌控能力,對干警進行思想培訓和定期組織生活會,經常引導他們牢記干警的崇高使命,強化干警對法律的忠誠,正確行使自己手中的權力,引導干警樹立正確的名利觀、業績觀。
2、培養干警的職業心態。法諺云:“對正義的實現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質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內容更為重要。”幫助干警培養自重的心態,懂得并學會尊重自己的人格尊嚴,對自己所從事的執行職業有尊榮感,遇事慎權、慎獨、慎微、慎欲。幫助執行干警培養樂觀的心態,時刻保持樂觀的工作態度,理性看待當前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3、優化干警的心理環境。執行干警要嚴格約束自己,做到“大丈夫有所為,有所不為。”平日生活中注重用心對人,用心與人溝通,不人為地制造矛盾,建立平等、和諧、互助的人際關系。感到心理壓力大無法釋放時,主動向身邊的親人、朋友傾訴,尋求支持,合理的釋放自己的心理壓力和負面情緒,必要時尋求心理醫生的治療。學會對自己的心理壓力狀況進行剖析和科學分析;學會放松自己,做到心靜,能自己控制自己的心境;學會調適,重大問題面前深呼吸,冷靜思考,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
(二)加大干警職業保障
1、堅持從優待警。高度重視法院干警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樹立以干警為本的導向,做到政治上關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體恤,同時將組織的關懷切實傳導給每位干警及其家屬,努力做到干警有困難必幫。加強與干警的溝通交流,盡可能幫助干警解決實際困難,采取落實休假制度、公費休養、定期體檢、業務培訓等措施緩解干警的身體和心理壓力,從而構成一個干警職業保障總體系。成立干警協會,干警協會作為干警自治機構,通過研討會、組建干警沙龍等形式,為干警提供了一個資源共享、信息互通、提出建議、傾訴委屈的平臺。
2、營造和諧的法院文化。法院應該創造條件,積極組織開展一些豐富多彩、形式多樣、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動和集體比賽,組建干警沙龍、建設干警健身場所、成立干警活動室等,通過集體活動引導干警在工作之余培養廣泛的興趣愛好,緩釋干警壓力,培養干警豁達開朗的心理,保持平靜愉快的心情,同時對增強干警的群體意識和集體榮譽感也起到一定的催化作用。通過推進一系列法院文化建設,引導干警培養廣泛的興趣愛好,陶冶情操,提高品位,從而使干警在文明、溫馨、關懷、理解、健康的工作環境中快樂、愉悅地工作。
3、建立心理監測疏導制度。定期給執行干警進行心理評估,了解干警的心理動態,建立干警心理健康檔案。暢通干警溝通渠道,積極開展心理咨詢,聘請心理專家,舉辦心理講座。建立執行干警懇談機制,能夠及時掌握干警的心理動態,把握其思想的變化,并根據其變化,提出相應的對策或建議。對于工作壓力較大,心理有不良傾向的干警,要及時提供幫助和疏導,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對癥下藥。
(三)引導社會理解支持
1、把握社會輿情風向。正確的新聞導向對基層法院干警有一個公正的評價,使基層法院干警在社會上得到應有的理解和尊重。規范新聞媒體對司法領域的過渡干預,建立權威有序的司法環境,建立與媒體的交流平臺,避免不實報道激化矛盾。司法機關以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為常規渠道,主動向媒體透露司法過程中可以披露的案件信息,對媒體報道出現偏頗時,通過交流平臺來作跟進式的更正,媒體報道應向善意和建設性方向發展。
2、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法院應準確定位,不能無限放大法院的能量。切實加強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工作,讓社會組織成為化解矛盾糾紛的“前沿陣地”,把大量簡單、小額的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矛盾糾紛萌芽階段,緩解法院的辦案壓力。進一步推行執行聯絡員制度,讓執行聯絡員參與執行,見證執行,減少執行對抗因素,贏得人民群眾的信賴和支持。要借助形成的大執行網絡,鈍化矛盾。出臺具體的涉執信訪終結辦法,真正解決好無限上訪、無理纏訪問題。
3、建立執行干警安全保障制度。加快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修訂與完善,填補法律空白,特別是《強制執行法》的盡快出臺。干警不因客觀原因所致的執法錯誤而受到責任追究,即只要干警履行職務的行為正當,就應推定其已盡職而免除追責。強化執行干警職業權利的刑法保護,將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罪的懲處落到實處,并對打擊、報復、誣告、傷害干警的行為,進行嚴厲的責任追究。建立干警執行公務過程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制度,進一步做好安保措施,健全安檢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