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補償金應從賠償總額中扣除嗎?
作者:周殃玲 石中玉 發(fā)布時間:2014-07-14 瀏覽次數(shù):1214
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車輛在紫金保險淮安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
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張某某、呂某某、某保險公司賠償醫(yī)療費64801元、喪葬費25639.5元、死亡賠償金16869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3658.5元、交通費1000元,車輛損失費500元,合計314289元。
被張某某辯稱:蘇HABCDD號微型普通客車是我借用的,該車輛使用一年多了,該車輛在紫金保險淮安公司投保了交通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情況為30萬元不計免賠,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呂某某辯稱:蘇HABCDD號微型普通客車是我的,這個車輛我借給張某某使用一年多了,該車輛在紫金保險淮安公司投保了交通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情況為30萬元不計免賠,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紫金保險淮安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及投保情況不表異議。我公司同意在交通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的事故車輛致1人死亡,張某某可能負刑事責任,根據(jù)江蘇省高院的文件精神,如果張某某被追究刑事責任,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將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故申請中止本案的審理。此外,呂某某與我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醫(yī)療費扣減交強險限額內10000元后,應當按10%扣除非醫(yī)保用藥。張某某支付35000元應從賠償總額中扣除。
經(jīng)審理查明:
經(jīng)淮安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朱某某因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傷,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某及其親屬與受害人朱某某的親屬達成協(xié)議,張某某補償朱某某親屬35000元,朱某某親屬向張某某出具諒解書。
該事故經(jīng)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認定,張某某疏于觀察,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還查明:呂某某是蘇HABCDD號微型普通客車的所有權人,呂某某將該車輛借給張某某使用,張某某駕駛過程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該車輛在紫金保險淮安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為30萬元限額,并投保不計免賠險。
案件在處理過程中,形成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張某被判處刑罰,不應支持原告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
第二種意見,張某某是否被判處刑罰,不影響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張某某給的35000元補償款應從賠償總額中扣除。
第三種意見,應支持原告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請求。張某某支付的35000元補償金應認定為減輕處罰而支付的額外補償金,不應從總賠償損失中扣除。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張某某雖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審,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關于“駕駛機動車致傷亡或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但不影響原告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故原告的該請求應予支持。關于張某某支付的35000元,經(jīng)事后找張某某及其親屬核實,該款項屬于張某某為減輕處罰而支付給原告方的額外補償款,不在應賠償款項之內。
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50000元,本院結合朱某某的年齡及被告張某某已經(jīng)被批準逮捕且已自愿額外補償原告親屬35000元的情況,本院酌定為20000元。
關于醫(yī)療保險外用藥問題。保險公司提出其和投保人呂某某簽訂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約定,應當扣除醫(yī)療保險外用藥,要求按照10%的比例扣除醫(yī)療保險外用藥,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清河法院于
判決書送達后,紫金保險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經(jīng)審理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致傷亡或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審,四被上訴人主張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不違反相關規(guī)定,故原審判決支持被上訴人的該訴訟請求并無不當,對上訴人主張本案駕駛員張某某承擔刑事責任,對其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不應支持的上訴請求,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最后二審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以駁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